出版时间:2017年02月 |
一 互联网金融的缘起及演进
自20世纪80年代起,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始高速发展,同时其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也逐步扩展,通过降低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计算机技术极大地提高了普通大众的金融服务可得性。伴随着各种电子数据处理系统、金融信息管理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逐步取代传统的手工操作,以及电子支付系统和支付信息管理系统的不断创新和演变,网络金融开始在许多金融服务商中间兴起,即借助互联网平台来提供网络证券业务或网络银行业务等。在国外,相应的业态有时被称为电子金融(Electronic Finance)或数字金融(Digital Finance),此外,也有人称之为Internet Finance、Cyber Finance、Virtual Finance、Online Finance等。不过,随着21世纪初互联网经济泡沫的破灭,各国的监管者和学者似乎突然对电子金融或数字金融失去了兴趣[1]。尽管如此,互联网技术自身的迅猛发展依然使其对金融的潜在变革逐渐显露出来。2012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开始在中国受到广泛关注,并在2013年第二季度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被专门提及,这也是官方报告中首次出现“互联网金融”这一词语。“互联网金融”这个并不十分严谨的概念迅速引起了中国金融界、学术界和决策层的广泛关注,进而也波及其他国家。
起初,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在国内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究竟何为互联网金融?它对传统金融究竟是颠覆还是影响抑或是仅带来些许改变?学者们针对这些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有人指出,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具有前瞻性的谱系概念,涵盖受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影响,从各类金融中介和市场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之间的所有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具有颠覆传统金融的潜力[2]。也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以互联网为平台构建的具有金融功能链且具有独立生存空间的投融资运行结构,虽然或许谈不上颠覆,却可与传统金融有效融合[3]。不过也有学者对此观点表示质疑,如殷剑峰认为,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无非是利用互联网来提供金融服务,其概念之所以被热炒,是因为一些互联网企业想要涉足金融业,从而带动了“互联网金融”概念被热炒[4]。
客观来看,互联网金融本身在实务层面可能并不构成一个稳定的业态,并且国内所谓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往往参差不齐,与国外规范的业务形式相比甚至全然变形,然而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确实在供给面引领着金融服务模式的变迁,同时P2P网贷、众筹、移动支付等新金融模式也确实对满足小微企业、创业者、消费者、“三农”等传统金融覆盖范围之外的市场主体的金融需求产生了积极作用。同时,互联网金融确实存在所谓的“创造性破坏”效应,它们加剧了金融业的竞争,使得金融机构的垄断利润在一定程度上被蚕食,特别是推升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成本,加速了金融脱媒过程。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这个“搅局者”的出现会起到倒逼改革的作用,有利于传统的较为固化的金融体制朝着更加鼓励创新、更加高效的方向发展。
然而,互联网金融在产生积极作用的同时,缺乏有效的监管也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种种负面影响逐渐显露出来。新技术与金融业务的融合在许多方面“穿透”了传统的金融监管框架,而交易的虚拟化则进一步使得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这极大地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同时,依托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平台进行金融活动,加快了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而互联网金融业主与客户之间的相互渗透又使得风险在金融机构间、各金融业务种类间“交叉传染”的可能性增大。具有针对性的监管规则迟迟不能出台恰恰意味着互联网金融所蕴含的风险的复杂性。终于到2015年,风险开始集中爆发,尤以承担更多金融中介职能的P2P网贷行业为甚。“e租宝”“泛亚”“大大”,一个又一个曾经号称代表新金融发展方向的平台陆续倒下,“裸条贷款”“大学生负债自杀”,一个又一个由互联网金融引发的社会事件不断触动着人们敏感的神经,这使得互联网金融开始在泡沫喧嚣中逐渐走下神坛,许多人甚至将其与非法集资直接画上等号。
在此背景下,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也开始由“促进”转为“规范”。特别是自2015年以来,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规则日趋完善。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把“互联网+”普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