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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面清单管理国际借鉴及我国探索

    作者:张焕波 史晨 杜靖文 刘隽 出版时间:2017年03月
    摘要:我国正在进行广泛而深刻的新一轮改革和高水平的开放,加强外资的负面清单管理是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文章对负面清单管理的起源、理论基础等做了简述,对美国和英国外商投资监管体系做了梳理,分析了我国外商投资监管现状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监管探索,最后系统性提出了加强负面清单管理的若干建议。

    我国正在进行广泛而深刻的新一轮改革和高水平的开放,加强外资的负面清单管理是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文章对负面清单管理的起源、理论基础等做了简述,对美国和英国外商投资监管体系做了梳理,分析了我国外商投资监管现状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监管探索,最后系统性提出了加强负面清单管理的若干建议。

    一 国际经验借鉴

    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常与准入前国民待遇一起提出,是一种新兴的外资管理模式。其核心是除明确列出的外商禁止名录以外,其余领域完全对外开放,享有准入前国民待遇,即“法无禁止即可为”。负面清单在贸易投资领域中的应用最早可追溯到1834年,加入德意志关税同盟的同盟国采用负面清单模式订立贸易条约。一般认为,具有管理意义的以列表形式存在的现代负面清单应用于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在NAFTA的示范效应下,“负面清单”模式被广泛运用于多边及双边投资协定,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TPP)、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议(TTIP)等备受关注的协定均采用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我国和美国之间开展的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也采取此种形式。“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经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据我国商务部统计,全球目前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这种管理模式,这也意味着,在全球贸易投资规则重构背景下,我国必须紧跟潮流,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才能避免贸易规则的边缘化。

    负面清单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被允许的“不符措施清单”,该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等不符的措施;二是被允许采取不符措施的“行业清单”,通过“行业清单”明确禁止和限制外资企业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项目等。2013年9月,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首先在上海自贸区推行,通过将国民经济行业分为18个门类、89个大类、419个中类、1069个小类,制定了190条特别管理措施,在不同程度上限制相关行业外资的进入。2014年,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进一步放开,特别管理措施由设立之初的190项调整减少至139项。2015年,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个自贸区开始使用同一份负面清单,清单又减至122项。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4部法律修正案,改变了自改革开放以来运行30多年的外商投资“逐案审批”管理模式,是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贯彻了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要求,将创造更加公平、稳定、透明的外商投资环境,切实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为向全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广迈出重要一步。目前,许多地区开始主动复制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在应用中充分表现出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体现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管理理念。一方面,和正面清单不同,负面清单“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管理理念,最大限度地赋予了市场主体最大程度上的行为自由;另一方面,公开、透明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了烦琐的审批程序,有利于激发经济活力,让市场更加高效。二是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减少了社会中的寻租现象。负面清单虽然是面向市场主体,但实际上限定的是政府的权力,划定了政府可以进行审批和管理的领域。对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效地限制和规范公权,尤其是规范审批权,减少了社会中寻租现象滋生的可能性。三是对于清单限制措施的逐渐放开、渐次推行,有利于保障我国产业安全,优化产业结构。外商的涌入在带来资金、技术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民族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冲击。对外商投资领域的适度、逐步开放,可以照顾到我国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我保护,并且在市场供求基础上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引进来、走出去”的发展战略,优化产业结构。

    尽管负面清单最初出现在投资领域,但其所蕴含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管理思想则可运用到更广阔的市场领域及行业。例如,可以通过对金融市场主体、金融业务或金融产品与服务进行分类,在金融监管领域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同时,将政府以正面清单的形式为补充,二者相辅相成,既能深化金融改革,又提高了监管效率。而由“正到负”的管理模式转变,也需要和更多具体行业、领域密切结合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