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7年03月 |
《巴黎协定》的签署是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里程碑。从全球治理来看,《巴黎协定》也体现出重大体制机制创新,是全球治理走向更加合理有效的重要旗帜。文章对《巴黎协定》总体上进行了评估,分析了标志性进步,也指出了不足。同时从减缓、适应、资金、技术、透明度、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巴黎协定》条款进行了系统性评估,提出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若干建议,在最后评估了美国特朗普政府应对气候变化消极态度的影响及提出了我国应采取的措施。
一 《巴黎协定》总体评估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全球治理从发达国家霸权治理逐步迈入发达国家与新兴国家共同治理的大转型、大变革时期。全球气候治理作为全球治理的一个重要领域,经历了20多年的实践摸索,逐渐形成了以联合国气候谈判“大多边谈判”为中心、多元主体共治的基本模式和形态。
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近200个缔约方在法国巴黎一致同意通过《巴黎协定》。2016年4月22日,170多个国家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巴黎协定》。2016年11月4日经114个《公约》缔约方批准,《巴黎协定》生效,《巴黎协定》是在《公约》下,根据《公约》的目标,并遵循其原则,由《公约》缔约方大会一致通过的适用于所有国家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巴黎协定》被认为是确立了2020年后以“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为主体的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体系,是国际社会第一次达成共识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努力,已经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里程碑和转折点。
(一)《巴黎协定》主要内容
《巴黎协定》共12页29条,涵盖了长期目标、减缓、适应、损失损害、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及全球盘点等主要内容。
1.确立了全球长期目标
《巴黎协定》确立了一个大的目标,就是将全球平均升温控制在工业革命前的2℃以内,争取控制在1.5℃。为实现该目标,提出了要“尽快达到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峰值”,并且“在本世纪下半叶实现温室气体源的人为排放与汇的清除之间的平衡”,也就是到21世纪下半叶实现全球温室气体净零排放。
2.国家自主决定贡献(INDC)
国家自主决定贡献,就是各国根据各自经济和政治状况自愿做出的减排承诺,并要随时间推移而逐渐增加。同时要求在核算INDC中排放量时,“应促进环境完整性、透明、精确、完整、可比和一致性”,以增强透明度,保障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准确性。
3.每5年全球盘点的更新机制
《巴黎协定》引入“以全球盘点为核心,以5年为周期”的更新机制。自2023年起,每5年对全球行动总体进行一次盘点,总结显示全球减排进展及各国INDC目标与实现全球长期目标排放情景间的差距,以进一步促使各方更新和加大其INDC目标及行动和支助的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长期目标。
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一直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指导原则之一,这一原则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减排责任和出资义务。《巴黎协定》明确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加强它们的减缓努力,应鼓励它们根据不同的国情,逐渐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目标”;在资金问题上,协定也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为协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减缓和适应两方面提供资金,以便继续履行《公约》下的现有义务”,并“鼓励其他缔约方自愿提供或继续提供这种支助”,明确了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出资的义务。
5.强调经济发展的低碳转型
协定“强调气候变化行动、应对和影响与平等获得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有着内在的关系”,实现“气候适宜型的发展路径”,把应对气候变化与保障粮食安全、消除贫困和可持续发展密切结合起来,实现多方共赢的目标。
6.采用“阳光条款”
《巴黎协定》中的一个亮点是被非政府组织(NGO)称为“阳光条款”的有关透明度的协议,各国根据各自经济和政治状况自愿提出的“国家自主决定的贡献”减排承诺接受社会的监督,各国都得遵循“衡量、报告和核实”的同一体系(该体系会根据发展中国家的能力给以一定的灵活性),定期提供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等信息并接受第三方技术专家审评。增强的体系透明度及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透明度的努力将逐步增强各国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