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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殡葬行政许可制度研究

    作者:“殡葬管理立法研究”课题组 张楠 出版时间:2011年04月
    摘要:殡葬行政许可是指殡葬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相对人从事特定殡葬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予以审查,并予以准许或不准许的一种行政行为。我国殡葬行政许可制度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下,具有公益性、复杂性、重许可轻监管、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面对殡葬改革的深化和殡葬业开放程度的提高,要坚持合法性、公平公正、信赖保护、不可转让等原则,从明确殡葬行政许可制度的调整范围、主体资格和条件,建立殡葬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重构我国殡葬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制度作为政府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世界各国实施行政管理的手段之一,在经济和社会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殡葬作为特殊的行业,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伦理道德维护、环境卫生等公共利益,建立和实施殡葬行政许可制度,对于殡葬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 我国殡葬行政许可制度及其现状

    作为社会中的一名成员,每个阶段都是处在政府的管理和许可之中,从诞生之时的出生证到死亡时的死亡证明,都需要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殡葬作为服务于人生终点的社会活动,与行政许可制度密不可分。

    (一)殡葬行政许可制度的内涵

    殡葬行政许可是指殡葬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对相对人从事特定殡葬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予以审查,并予以准许或不准许的一种行政行为。

    这一含义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第一,殡葬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殡葬行政主管机构必须因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从事某种行为或者获得某种资格,而不能主动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提出申请是殡葬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

    第二,殡葬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按照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定所实施的行为。因此,除了行政主体以外其他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不能成为行政许可的主体。

    第三,行政许可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两种,即准许或不予准许。因此,行政许可既可能是一种授益性的行政行为,又可能是一种不利行政行为。

    殡葬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机关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相关殡葬服务设施和从业人员的特定权利或自由进行调整的规则体系,包括规范殡葬行政许可设定、实施、监督检查等制度体系的综合。

    (二)殡葬行政许可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行政许可制度主要是伴随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进行而变迁的。殡葬作为特殊的行业,关系到伦理道德、环境卫生等公共利益,我国殡葬行政许可制度始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大背景之下,有关行政许可制度的内容主要见诸国务院和地方制定的有关殡葬的规范性文件及民政部门制定各种规章、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从殡葬行政许可制度的沿革是从全面包揽、严格管理到适当地放开这样一个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49~1977年

    为了保证从战争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共和国社会各方面得以迅速恢复,我国对社会经济的管理采取的是直接控制的办法——计划经济。政府垄断了各方面的社会资源,殡葬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源(从生产资料到劳动力)都依赖政府的配置,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便是审批,包括批项目、批资金、批物资等。

    2.第二阶段:1978~1991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阶段。就殡葬行政许可制度而言,形成一个由民政部门为主导,海关、工商、土地管理等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许可制度;许可的内容涉及火葬场、公墓、丧葬用品、遗体的接运、遗体的出入境等,并且地方行政许可权限在逐步扩大。这一阶段出台的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1983年,出台的《殡葬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火葬厂的新建、迁建、扩建、改建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1984年,《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进行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

    1985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条例的暂行规定》[1]规定,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火葬区以外的地区,经营棺木和土葬的用品单位和个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

    1988年,《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规定,兴办经营性公墓,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从严审批,所需土地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989年,《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规定,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要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1990年,《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制止丧葬滥占土地私建坟墓的通知》规定,为了加强对公墓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绿化,民政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