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4月 |
一 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制机制日益健全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技能鉴定是殡葬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和战略性工作。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内容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即考试大纲)和相应教材来确定的,并通过编制试卷来进行鉴定考核。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计分一般采用百分制,两部分成绩都在60分以上为合格,80分以上为良好,95分以上为优秀。
(一)建立组织领导体系
建立完善的殡葬技能人才的组织体系是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保障。为加强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领导,2009年,民政部成立了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包括殡葬技能人才在内的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由时任民政部副部长、现任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担任组长,民政部人事司司长任秘书长,成员由人事司、救灾司、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社会事务司和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2010年更名为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有关领导组成。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技能人才工作,根据民政部统一部署开展相应工作。
(二)建立技术支持体系
按照社会化管理的要求,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成立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包括6个殡葬职业在内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殡葬职业技能鉴定站是承担殡葬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设立由民政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由具备建站条件的单位(即承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进行条件审查,由民政部人事司提出审核意见,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殡葬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鉴定站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专职的财务管理人员。
2009年前,已在北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贵州、四川、重庆、陕西、新疆、广西、云南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起28个殡葬类职业技能鉴定站,作为首批承担殡葬6个职业鉴定实施机构。2010年,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又在天津、黑龙江、山西、辽宁、河北、上海、浙江、江西、山东、广东、甘肃、宁夏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16个鉴定站。殡葬鉴定站分布在除福建、海南、青海、西藏和新疆建设兵团外的28个省份。目前37个殡葬鉴定站占全国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总数的56.9%。
二 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队伍日益壮大
(一)组建专家队伍
为贯彻落实全国民政技能人才大会精神,深入推进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民政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民政部决定成立了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开展民政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为民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指导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专业队伍建设。同时承担着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的命制、职业鉴定教材的编制、新职业的论证开发等工作。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
(二)组建考评员队伍
殡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具有考评人员资格并受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派,在殡葬行业规定的职业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的知识、技能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考评员承担初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技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考核、评审;高级考评员承担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及其他各级别的考核、评审。申报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考评人员资格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