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4月 |
殡葬收费是殡葬服务的重要环节和节点,毋庸置疑更容易受到消费者的关注,也是消费者衡量和评价殡葬服务市场的一个重要指标。消费者对殡葬收费价格的满意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对殡葬行业的整体印象。
近年来,殡葬行业多次名列“中国十大暴利行业排行榜”,始终站在公众舆论的风口浪尖。每到清明节期间,媒体将目光聚焦在所谓揭露“殡葬黑幕”,探究“殡葬暴利”上,殡葬行业俨然已经成为众矢之的。
对于什么是“暴利”,向来有不同的理解,不同的见解必然导致评判标准的千差万别。有人说“暴利”是指经营者采取各种手段掠夺远超过其应有利润的行为,认为暴利是社会道德、职业道德、行为道德败坏的表现,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有人说独家经营必然产生暴利。笔者认为殡葬行业暴利和殡葬服务收费环节的部分暴利现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不能混为一谈。就所谓“暴利”,目前在殡葬用品销售方面的确存在,但是商品市场已完全市场化,政府在对于这类商品的价格调控方面没有明确的政策和法规,而且管理权也不在民政部门。
殡葬服务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行业,消费者对殡葬服务的整体评价关乎政府形象,甚至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影响。目前殡葬市场服务主体仍是殡葬事业单位,兼有部分殡葬企业作为补充,合理界定其社会责任和应承担的社会义务,才能科学构建殡葬价格体系、健全殡葬价格管理规范、完善监督机制,逐步使殡葬收费趋于合理、统一,殡葬市场日趋规范,展现给消费者一个更阳光、公正、人性化的殡葬服务形象是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 现行的殡葬价格体系及管理模式
中国的殡葬业随着殡葬改革的需要应运而生,并伴随着殡葬改革的发展而发展。始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的殡仪馆和公墓,承担着为殡葬改革服务的任务。国家民政部为推行殡葬改革的需要,将其明确定位于社会公益事业,殡葬服务收费一直定位于事业性收费。正是由于长期以来殡葬服务收费体系始终固化在“殡葬事业性收费”这个园囿,不能根据殡葬服务机构的特性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体系,这种价格体系已经成为殡葬行业发展的桎梏。
(一)殡葬服务类价格体系及管理模式
虽然各省市殡葬服务单位开展的殡葬服务项目略有差别,但是其分类基本是遵循一个共同的标准,就是将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保障性服务)、需求性服务(选择性服务)、个性化服务(特需服务)三类。
其实早在1992年民政部就对殡葬服务给予了明确的界定。
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9号),《通知》第五条规定“殡葬收费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本着保本的原则制定。”[1]国家民政部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这一通知时同时强调“殡葬收费主要是指国家管理的接尸、火化、骨灰寄存三项内容,其他与此有关的特别是新开发的属于第三产业方面的服务项目,不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通知第五条规定之列。”
虽然民政部规定“新开发的属于第三产业方面的服务项目,不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通知第五条规定之列”,但是,由于殡葬服务与民生息息相关,对于殡葬服务收费项目的设定及价格的制定,价格管理部门始终持谨慎态度,将接尸、火化、骨灰寄存在内的所有涉及殡葬服务性收费划为管理范围。这种指令性的价格管理模式一直延续至今。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9号)同时还规定“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殡葬事业单位需要到属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持许可证到财政管理部门购买发票,才能有收费行为,否则就违反了《价格法》。
因此各省市遗体运输、火化、骨灰寄存三项基本殡葬收费标准基本一致,管理模式整齐划一。但是,对于需求性服务(选择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特需服务)由于是殡葬服务单位据市场变化及客户特殊要求设置,项目更新快、价格构成复杂,各省市发改委价格管理部门管理起来难度较大,基本上放权给民政厅(局)制定并报送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各省市民政厅(局)由于没有可参照标准和参考依据,对于需求性服务(选择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特需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