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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的新模式初探

    作者:余冬林 出版时间:2017年04月
    摘要:

    当前,由于在主导思想、财权事权匹配以及投入机制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以致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经费缺乏应有的保障。鉴于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如下建议: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保障机制;建立以乡镇为原点,事权财权相匹配的管理体制;推进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法规政策的制定;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农村文化建设;“合并专项”、“扩大一般”,完善农村公共文化财政转移支付机制;构建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投融资机制;创建多元化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机制。

    Abstract:

    At present,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dominant ideology aspects of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the matching property and affairs rights,the investment mechanisms,which result in the lacking of funds indemnification in the rural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 Therefore,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following recommendations:improving the organizational security mechanism in rural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system;establishing the management system based on small towns with matched official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in rural public cultural service;attracting social capitals into rural culture construction areas;“consolidating projects” and “expanding the general”;improving the transfer payment mechanisms in rural areas;establishing the pluralistic investment and financing mechanism of the public cultural services;establishing th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public cultural service in rural areas.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经费对保障农民基本文化权利具有关键性作用。当前,出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主导思想出现偏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评估机制还不完善。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存在“越位”、“缺位”现象,许多基层政府未将文化事业机构活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县乡基层财政困难,农业税取消和农村税费改革导致乡镇财政收入减少。三是投入机制不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专项转移支付既不透明也不规范,难以避免拨款的随意性。此外,社会资本投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渠道不畅,动力亦不足。

    针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新模式。

    一 健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保障机制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非常复杂,牵涉到方方面面。如果各部门独自为政,其结果势必不能令人满意。因此,需要各方统一认识、共同配合、整合资源、稳步推进。鉴于此,可以借鉴湖南省的经验,建立由文化、发改、财政、广电等部门参与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协调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完善长效保障机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大力推进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改革,通过建立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密切联系群众,真切把握群众的文化需求,创新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方式,建构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运行机制。建立基层文化建设专项资金,健全基层公共文化机构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效能,逐步实现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化。要制订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各项指标,并以此为标准,加强对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考核。[1]

    二 建立以乡镇为原点,“责权明确,事权与财权匹配”的管理体制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利、满足其基本文化需求。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实行的是“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基层政府承担了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但是由于财政收支分配路径不同,不能调足够的财政资源作为其履行责任的必要保障。因此,各级政府间的文化资金财政转移支付是增加地区文化投入、保证文化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和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手段。[2]

    当前,行政管理层级扁平化已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建立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体制是符合这一趋势的明智选择。公共文化财政保障的重点应放在中间一级政府。从理论上讲,全国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由于具有较大的正外部性,应该由中央财政进行保障;从效率的角度来讲,地方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则应由地方政府提供,由中央政府进行适当拨款,以解决外部性造成的扭曲[3]

    农村公共文化服务应以乡镇为原点,在细化事权的基础上,合理界定各级政府在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投入上的责任和比例。因此,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全国性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检查;省级政府负责政策在全省的落实情况、经费筹集以及本省政策的制定及实施检查。省级政府应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上承担更大的责任。[4]这样,就实现了县区事权和财权的协调匹配。

    三 加快制定公共文化服务法规政策,明确政府公共文化投入的责任和比例,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农村文化建设

    2003年的颁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首次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以及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北京市博物馆条例》、《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等地方公共文化服务的法规也相继出台。由于在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尚无明确的宏观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在进行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时无法可依,对其相关投入也无刚性的约束。因此,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定位和各级政府的相应责任,是势在必行的。建立刚性约束机制。制定相关财税政策,增强文化产业对农村文化事业的反哺作用。通过税收减免、农村文化设施低价租用、农村文化活动冠名权转让、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等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流入农村文化建设领域,宣传引导文化企业在农村的文化投资,提高农村文化设施的整体利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