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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泛影视媒体行业与产业规制综述

    作者:徐亚萍 出版时间:2017年04月
    摘要:

    本文梳理并综述了2016年泛影视媒体行业与产业的规制情况,所涉及的行业主体和产业范围涵盖院线电影、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综艺节目、知识性节目)、新媒体影视产品(长视频、短视频、直播视频)及其供应商和服务商、衍生品(手游)等。本文归纳了2016年影视媒体规制的四个突出特点,并提出了中国影视媒体规制中存在的基本矛盾。

    一 2016年泛影视媒体行业与产业规制情况总览

    (一)电影领域:《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健全法制体系迈出实质步伐

    经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的三次审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最终通过了《电影产业促进法》,此法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电影产业促进法》共分为六章,从电影创作与摄制、发行与放映、产业支持和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这不仅标志着中国电影正式进入“法制”时代,更会对当前的文化产业领域立法工作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和深远影响。电影产业促进法并未在公众舆论场引发热议,媒体舆论分析强调了其出台对于电影产业的指导性意义,热点集中于政策解读方面。

    (二)电视节目领域:规范广告滥象,调整利益分配,加强意识形态控制

    1.电视剧

    (1)2016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剧以及相关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于3月1日起实施。针对电视剧播出前的不当宣传现象及电视剧播出过程中滥播广告现象,该《通知》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管理和规范,包括:播前审查,重播重审;片头片尾明确标明发证机关、发行许可证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号;不得宣传炒作“完整版”“未删减版”“被删片段”等概念;剧中不得插播广告及节目,片尾播出演职人员表时不得插播广告,不得擅自改变剧集长度。在此规定作用下,电视剧片方的相关炒作减少,各电视台插播广告的愿望落空。媒体舆论未显露出对此规定的倾向,仅侧重于消息传播,缺乏解读内容。

    (2)2016年5月1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针对行业在选题策划和申报备案过程中的浮躁之风,更为了突出电视剧对公众的导向意识,广电总局规定: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阶段不再受理剧名变更申请,以严化管理、严肃创作态度;并且,制作机构在申报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时提交的1500~2000字的剧情梗概中,须对思想内涵进行概括说明。此项规定可谓重申了电视台的意识形态主导功能。对此项新规,媒体着重强调其中关于思想内涵的强制性规定。对此,公众有一定程度的潜在抵触情绪。

    (3)2016年9月2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购播工作管理的通知》,针对个别电视台片面地单纯以明星论价,客观上造成了拍摄制作成本结构不尽合理、分配比例失衡的问题,规定电视剧购播的标准以品质评价为核心,实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价;在电视剧购播过程中不得指定演员、划定明星演员范围、以明星演员为议价标准;并且,不得在电视剧宣传片、访谈等宣传活动中过度炒作明星演员。可以说,这项规定明确了电视台通过电视剧进行主流价值观传播的功能,试图树立电视台在传播连续剧方面的标准设定权,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明星天价片酬、合理分配成本和收益。但目前电视台与在线视频网站之争硝烟四起,该规定很难落到实处。媒体舆论对此新规的评价以正面为主,尤其认可“不得以明星演员议价”。

    2.综艺节目

    (1)2016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通知》,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对“星二代”霸占荧屏、过度炒作现象进行限制,包括:严控未成年人参与真人秀节目的总量,同时加强审查把关;不得借真人秀节目炒作包装明星,不得在娱乐访谈、娱乐报道等节目中宣传炒作明星子女,防止包装造“星”、一夜成名;明星子女参与真人秀,原则上不允许播出,不要再制作播出;名牌栏目要升级改造,如用素人子女参加,也只能在白天时段播出。该规定直接影响了亲子类节目的制作和传播,如《爸爸去哪儿》第四季等改为网上播放,此类节目的制作数量也相应减少。该规定一出台,即获得舆论压倒性的支持,尤其支持此项规定在保护儿童成长环境方面的正面效果。

    (2)2016年6月2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布了《关于大力推动广播电视节目自主创新工作的通知》,针对海外引进的综艺节目充斥中国电视屏幕、部分广电机构过于依赖境外节目模式,原创节目比例较小、精品不多、影响不大、动力不足等问题,对引进境外版权模式进行限制,于7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规规定:各电视上星综合频道每年在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