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7年05月 |
一 大数据交易概述
当前,信息革命强烈影响着全球经济社会发展;“信息网络空间深刻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1];数据正表现出比以往更为直接影响各行业和各领域的积极作用。数据在一定规模上聚集、形成大数据才能更大发挥其价值。大数据产业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正快速发展为对数量巨大、来源分散、格式多样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关联分析,从中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2]大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被正式纳入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综合运用各方面掌握的数据资源,加强大数据挖掘分析”[3];李克强总理在会见2016夏季达沃斯论坛企业家代表时指出“要使中国制造向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必须依靠互联网,依靠云计算,依靠大数据”[4]。要使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大数据[5]充分发挥其价值,市场机制下的大数据交易是一条必要路径;同时在各行业领域大数据聚集的过程中,以及融合各行业大数据的特定地域“块数据”[6]的形成过程中均会存在不同规模和频率的大数据交易。
我国包括大数据交易在内的大数据产业当前正处于起步阶段,2015年末,中国大数据产业市场规模达到1692亿元,同比增长63.07%。到2020年,中国大数据产业市场规模可能达到13626亿元[7]。2014~2016年间,“中关村数海大数据交易平台”[8]“北京大数据交易服务平台”[9]“贵阳大数据交易所”[10]“长江大数据交易所”“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11]“西咸新区大数据交易所”[12]“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中心”[13]“浙江大数据交易中心”[14]等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纷纷设立。这些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出现表明我国大数据交易供给和需求市场已经发展到新水平。大数据交易市场健康发展需要诸多市场交易服务机构为之提供专业大数据交易服务,同时也要求健全大数据交易市场法律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大数据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1.大数据交易的意义与实现路径
大数据交易的重要意义。大数据交易是指大数据控制者(出让方)将大数据控制权或大数据使用权让给大数据使用者(受让方),大数据使用者依法支付对价的民事法律关系。确立大数据交易制度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在当前大数据产业发展现状和趋势下,使大数据资源以一定形式可交易的意义包括:一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大数据产业资源优化配置。一旦大数据成为可流动的商品,将会有更丰富的产品形态和价值实现路径,在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律的调节下,流向大数据资源利用效率更高的地方,同时促进大数据产业进一步分工和专业化,形成大数据产业生态,构成经济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二是,实现大数据在更大规模和水平上的聚集和融合,充分发挥大数据价值。大数据可交易条件下,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打破当前不同程度存在的“信息孤岛”,实现整个社会数据资源的聚集和融合,形成更具应用价值的“块数据”。
大数据交易的实现路径。大数据交易的实现路径是随着大数据产业实践不断发展的。当前,大数据交易的实现路径主要包括大数据转让、交换、共同开发等方式。[15]大数据转让包括:大数据控制权的全部转让,特定范围的大数据使用权的一般转让,特定范围的大数据使用权的独占转让,大数据使用权的租赁等方式。大数据交换包括:大数据控制者、大数据使用者间就大数据控制权或特定范围的大数据使用权进行的互换,大数据控制者、大数据使用者与其他主体间进行的大数据控制权或大数据使用权与其他传统财产或信息的交换。大数据共同开发包括:大数据控制者、大数据使用者间或与其他主体间共同利用大数据使用价值进行经营活动,可通过联营、合资设立子企业、交叉持股等形式实现。
2.大数据交易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大数据交易作为大数据产业的基本市场活动,受其特有规律支配,有其基本原则和特点。
大数据交易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①意思自治原则。大数据交易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在当前法律未对大数据权利以及大数据交易方式做出具体规定情况下,大数据交易更多是通过交易主体间的协商即意思自治来达成的。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