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5月 |
Keywords: | ReformDirectionReal Property Tax |
现在为各方所关注的上海、重庆已启动试点的房产税改革,在严格概念上讲,所涉及的税种应该是指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在我国现阶段多种因素制约之下,这一改革在全国人大审批通过、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办法的“房产税”框架下启动试点,引入了两个实质性的新机制:一是把房产税覆盖面扩大到一部分消费住房;二是要做一定形式的税基规范,确立房产评估值概念并发展其方法。两市试点方案细则虽不尽相同,但都包含着向较标准的“房地产税”(“不动产税”)靠拢的取向。
我们需要联系现实生活来认识此税可能产生的效应及其意义。由于社会中的既得利益格局与现在讨论的房地产税或不动产税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十分复杂、非常敏感、牵动感情,在前面一段时间,已发生了公开的和内部的激烈争论。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应该推动相关的理性探讨,寻求既有利于社会、民族长远根本利益又能助益于较短期经济运行趋向平稳健康的可行性方案,形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真知灼见与创新实践。这是我们和财税界人士、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者、实际工作人士应该作出共同努力的。
一 大方向与正面效应
中国经济社会的转轨按照邓小平所设计的战略,是要到2050年左右完成现代化基本过程,实现伟大民族复兴,达到现代化“三步走”的基本战略目标。在这个过程中,财税的种种变革、税制的改进及优化,都是服务于转轨大局和经济社会全局的。现在讨论建立不动产产权持有人或者住房持有(保有)环节上包含消费住宅的这样一种直接税,显然在方向上首先要认清,它是顺应、服务于我们整个经济社会的转轨,还是和它有违背之处?笔者认为上海和重庆已经启动的试点,名称为房产税,实际是以两地试点作为先导逐步探索的不动产税制或房地产税制,对应于中国的相关问题,显然是顺应、服务于全局转轨的。我们可以从两大角度对此大方向及房地产税改革的作用作观察分析。
(一)中国税制面临的突出问题,正在牵动人心和全局,呼唤改革
第一,现在一般已达成共识:中国的税制结构里直接税比重偏低成为突出的问题。讲到这一点,又会合乎逻辑地引导出关于中国社会成员的税负和“痛苦指数”是高还是低这个重要问题。有一种强调“区别看待”的认识,认为由于中国现在间接税比重很高(老百姓所愤愤不平的“馒头税”,就是消费品里以间接税形式所含的税负),这带有累退性质,即越是低收入阶层,实际的税收痛苦程度越高,因为低收入阶层的恩格尔系数高,他在收入100%的盘子里可能有60%~80%甚至更高的比重要用于满足生存需要的基本消费品支出,而不得不承受这里面所含的间接税负担。高收入阶层的恩格尔系数低得多,全部支出中购买得更多的属于其发展资料、享受资料,实际的税收负担痛苦程度就要少很多。这种分析笔者认为确有其合理之处。除此一弊之外,相关的问题还有其二,就是直接税比重过低,与市场经济的国际经验相比照,还会发现宏观调控方面的弱点。比如,我们都很看重市场经济条件下财税的所谓“自动稳定器”功能,从美国的调控模式来看,最明显的自动稳定器就是联邦政府手里占整个收入盘子4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因为有超额累进的税率设计,在经济高涨的时候,自动地使很多社会成员的税负往上跳到更高的边际税率上,进而使经济降温;而在经济萧条的时候,则自动落档,落到比较低的边际税率上,进而使经济升温,这就成为一个很好的反周期的宏观经济运行自动稳定器。然而,中国现在于这方面的类似机制还基本上无从谈起——我们现在超额累进税率只是在工薪这个很窄范围里如此设计,对于其他的个人所得,基本就是比例税率,所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非常弱。2011年个税改革之后,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由原先的28%收缩为不足7%,超额累进机制更成为十分边缘化、微不足道的状态。
第二,中国地方税体系不成形。1994年的财税改革建立了与市场经济配套的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框架,具有历史功绩。但是走到现在,对分税制的抨击不绝于耳,有很多认识误区需予以澄清。简要地说,我们首先对于分税制改革的方向必须肯定,基本制度成果必须坚持。其次应指明,现实生活里面的不少事情人们有种种不满,如基层财政困难和“土地财政”特征明显等,但是把板子打在分税制上面,却是打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