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2年10月 |
| Keywords: | GovernmentPublic CultureMain Body |
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向公众提供的以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目的的文化服务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地位的定位和实现形式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密切相关,是连接各方面体制机制的重要环节。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地位的定位和实现形式直接影响服务方式、供给体系、活动机制、社会参与机制、经费保障机制、队伍建设、技术支撑和评价体系的建设。
一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地位的定位及其实现形式
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体地位是明确的。但是,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不同阶段,在人们对于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地位的认识上,以及在不同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中,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地位的定位和实现形式又是不同的。
(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政府主体地位及其实现形式
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大致经过了三个发展阶段,在不同的阶段政府主体地位的定位和实现形式呈现不同特点。
第一阶段,“大包大揽”的公共文化服务阶段。计划经济时期,政府直接承担公共文化服务生产和供给的责任,几乎所有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都由政府财政支付。在“大包大揽”公共文化服务体制下,政府成为唯一的公共文化管理主体,政府和政府兴办的文化事业单位也成为唯一的公共文化生产与供给主体,政府承担了公共文化服务的全部职能和责任。
第二阶段,走向市场的公共文化服务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文化事业的发展中引进了市场机制,在国家政策鼓励下,文化事业单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逐步转变为独立法人参与市场运营活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也实行了“经济承包责任制”、“以文养文”、“多业助文”等做法,在市场中寻找出路。
第三阶段,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阶段。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大政府对文化的投入,逐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提出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目标。2007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明确提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按照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努力建设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设施网络、资金人才技术保障、组织支撑和运行评估为基本框架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二)政府主体地位定位和实现方式
围绕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目标,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地位及其实现形式做了研究。大多数学者认为,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主体选择上,政府应承担最终的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文化服务,应形成政府、国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民间非营利机构以及众多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化供应主体结构。对公共文化产品的生产、服务和提供等方面,应主要由政府或政府资助的公益性机构来承担,政府应发挥责任主体的作用。为明确政府在多元化公共文化服务供应主体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一些学者提出了“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的概念,即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主体——政府的具体职能部门、文化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与机构等。在这里,政府既是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又是实施主体之一,而且承担着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职能。[1]
(三)公共文化服务不同模式下政府主体地位的不同体现
最早提出公共文化服务概念的是19世纪后期的德国政策学派,其后,发达国家开始了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模式的探索,并形成三种供给模式。在不同的供给模式下,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主体地位的定位和体现形式不同。
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法国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均设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各级政府文化部门提供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其鲜明特点就是“政府一竿子插到底”,突出强调政府在公共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法国对文化事业的资助是典型的基于政府主导的公共财政模式。他们的文化预算在国家总开支中占1%,政府直接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得到的政府财政资金达到全部收入的60%以上。[2]
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民间主导”模式。美国的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没有正规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