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10月 |
Keywords: | Performance EvaluationPublic Culture |
西方国家文化行政体系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渐形成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公共部门管理改革过程中出现了“新公共管理”潮流,使公共文化部门在管理改革过程中呈现一系列新的取向:追求公共文化资源配置的公平合理,以及公共文化部门经营的经济、效率和效益等;通过持续改善政府组织结构和运作机制,改进绩效的措施,制定绩效评估指标和测量方法,以及开展公众的满意度调查等方式,来提高文化机构运作的有效性。从整体上看,国家文化行政部门的绩效评估由政府审计部门考核并直接向立法机构负责,内容涉及内部管理、行政行为、财政状况、公共资金使用效率、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益等。国家文化行政部门也肩负着评估下属文化机构服务绩效的工作,通过发布指导性文件,提出文化机构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绩效测评框架等。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公共文化领域内已实施的绩效评估实践,了解其发展趋势,将对我们完善已有的绩效评估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公共文化部门的绩效评估建立在制度、法制基础保障之上
为了使绩效评估成为对政府机构,包括公共文化行政机构的法定要求,许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制度。英国1983年的《国家审计法》授予国家审计署[1]检查各部门,包括公共文化行政管理机构使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及效果的权力。1997年颁布的新《地方政府法》中进一步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实行最佳绩效评估制度,各部门包括地方政府管辖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每年都要进行绩效评估工作,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及固定的程序。[2]1999年,在《地方政府最佳服务效果法案》(the Best Value Provision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Act 1999)中,对地方政府提出了文化方面具体的绩效指标和要求。[3]英国审计委员会公布的“2007/08年版审计委员会最佳价值绩效指标指南”显示,整个“最佳价值绩效指标体系”(Best Value Performance Indicator)共有100多个指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一般性指标,另一部分是针对各级地方政府和公共机构所提供服务的分类服务指标(Service Delivery Indicators),涉及教育、住宅、垃圾处理、环境、交通、文化以及社区安全等主要职能。其中“文化及相关服务”指标几经整合,如今共有5个,其中3个与博物馆/美术馆有关,1个与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有关。“全面绩效评估”(Comprehensive Performance Assessment)体系是2002年在“最佳价值绩效指标体系”基础上作的进一步改进,其框架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资源利用评价;二是服务评价;三是市政当局评价。前两部分进行年度考核,后一部分每三年考核一次。其中划归在“服务评价”下的“文化服务”指标多达17个,此外还有多个二级指标,分别涉及公共文化服务的获得、参与、质量、投资效益四个方面。[4]
2001年起,英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开始通过协商谈判,建立以绩效管理为目标的法律文件——《地方公共服务协议》(Local Public Service Agreements)。该文件的主要目标是改善地方公共服务,加强公共服务部门的责任。随后两年内,政府为签署公共服务协议的地方当局提供了3亿英镑的资金。中央政府在地方成立了全面性绩效评鉴团队,评鉴团队作为改善地方政府施政与成效的主力,每年由审计委员会组团,依据绩效指针、审核和督察报告等信息评断地方政府各领域的绩效情况,次年再进行复评,并运用“平衡记分卡”(Balanced Scoreboard)去记录、计算,按五个等级进行打分:优秀、优良、普通、不佳、很差。优秀和优良的政府可以免去检查;不佳和很差的政府则可能受到中央政府的干预。根据1999年提出的一项新倡议,业绩最优秀的地方当局被授予“模范地方”荣誉,还因此获得奖金以及地方政府杰出中心的称号。2002~2003年,共授予了54项这类奖项。[5]
美国国会1993年7月通过了《政府绩效和结果法案》,要求联邦政府所有部门都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建立和实施绩效管理系统,将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法定化,使其不因行政首长更迭而发生变化。根据这个法律,联邦各文化机构绩效管理的内容包括三大项:绩效战略规划、年度绩效计划和年度绩效报告。绩效战略规划不仅需要对机构的功能、总体目标及实现途径作陈述,而且还需明确实现总目标的评估方法;战略规划以五年为限,至少每三年更新或重订一次。年度绩效计划涉及内容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