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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劳资纠纷调解仲裁机制研究与思考

    作者:刘莉 出版时间:2011年05月
    摘要: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香港经济社会的飞快发展,香港逐渐形成了自成体系但具有浓厚英式色彩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本文旨在通过深入了解香港劳资纠纷处理机制概况及特点,借鉴其优点与成功之处,进而剖析深圳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 香港劳资纠纷处理机制概况

    受多年殖民统治影响,香港劳动立法来源于英国法律,深受普通法影响,这从其劳资纠纷的法律救济程序可见一斑。作为一个法治社会,香港已具有相对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无论是劳资纠纷调解、调停还是仲裁、诉讼,均依法而行。程序法以《劳资审裁处条例》、《劳资关系条例》、《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为主要依据,实体法方面则以《雇佣条例》、《雇员补偿条例》为主,另有《职业退休计划条例》、《强制公积金计划条例》、《性别歧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判例也可成为法官裁判依据,但判例仅能由高等法院根据当年审判的典型案例定期进行公布。

    香港负责处理劳资纠纷的机构主要包括劳工处下属的劳资关系科和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以及作为司法机构之一的劳资审裁处。

    (一)劳资关系科基本情况

    劳资关系科为劳工处下设机构,负责促进和维系非政府机构和谐的劳资关系。该科的主要工作包括:①就《雇佣条例》及雇佣合约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劳资双方了解彼此的权利与责任;②提供自愿性质的调解服务,协助雇主及雇员解决申索声请及劳资纠纷。其中,当事人数不超过20人为申索声请,当事人数超过20人的则为劳资纠纷。

    劳资关系科设有10个分区办事处,分布在香港、九龙及新界。目前,全港共有35名调解主任,负责申索声请,另有10名分区主任,负责处理劳资纠纷。其中,调解主任一般由具有一定劳工处工作经验、熟悉劳动法律体系的劳工事务主任担任,分区主任则必须由经验丰富的高级劳工事务主任担任。

    近5年来,劳资关系科每年处理的劳资纠纷及申索声请达20000~25000宗,调解成功率均超过70%。

    (二)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基本情况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于1994年12月成立,隶属劳工处,在《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确定的裁判权限内,审裁有关小额薪酬申索事宜。该处负责聆讯的个案,涉及的申索人均不超过10名,而每名申索人所追讨的金额也不得超过港币8000元。可见,该处与内地的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相似,具有明显的准司法特征,虽然本身为行政机构,但所做行为则为司法行为。

    小额仲裁处由一名仲裁官主管领导,共有6个仲裁官、2名案务主任、2名文书主任、6名助理文书主任等共约23名工作人员。仲裁官负责开庭审理及裁决,由劳工处长委任,其任职资格极高,必须是具有丰富的劳资关系事务相关工作经验,非常熟识劳工法律法规,具有大学以上文化,并且已经是高级劳工事务主任职务以上的人士。案务主任则主要负责案件的受理、安排开庭日期和文书等事务性工作,由劳工处长任命具有一定劳动工作经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的劳工处工作人员担任。

    近5年来,该处每年处理案件2000~2500宗,但复核或上诉案件比例仅约为2%。

    (三)劳资审裁处基本情况

    劳资审裁处成立于1973年,是为了适应劳资纠纷增多而在司法机构中增加的一个专门机构,主要处理雇员对雇主违反雇佣条例及雇佣合约的申索案件。劳资审裁处受案标准为:同一申索中至少有1名申索者所追讨的款项超过港币8000元的;或该宗申索涉及10名以上的申索人,申索金额没有上限。

    劳资审裁处内设多个部门,其中登记处负责立案登记和材料收转;会计部负责收取诉讼费和执行款;总务部负责排案以及热线咨询和辅助事务;法庭则负责案件的审理。该处目前共有98名职员,含8名审裁官、25名调查主任、65名司法文职人员。审裁官分为聆讯和审讯两大类,调查主任主要负责落案、调查、调解等工作,司法文职人员负责庭审记录、处理文件等辅助工作。需要强调的是,审裁官的任职条件极高,由香港律政司从执业律师中招聘为法官后统一分配到区域法院,在从事刑事等案件处理工作若干年后再调入劳资审裁处,并领取高于一般公务员的首长级薪酬。而其他人员则是普通公务人员,按照普通公务员进行管理并领取一般公务员薪酬,不能转为审裁官。

    近5年来,劳资审裁处每年约处理7000宗案件,上诉案件比例均不到1%。

    二 香港劳资纠纷处理程序

    (一)劳资关系科专职负责劳资纠纷调解工作

    当发生劳资纠纷时,当事人可到就近的劳资关系科分区办事处咨询,或提前通过电话预约。经工作人员初步了解情况并向当事人解释《雇佣条例》相关规定后,如当事人需要调解服务,工作人员会安排调解会议,并发信邀请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