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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专业律师参与集体谈判作用的思考

    作者:廖名宗 出版时间:2011年05月
    摘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通过集体谈判协调劳动关系是我国今后的方向。本文通过对我国集体谈判现状的考察和比较研究,提出专业律师参与集体谈判可以有力推动集体谈判工作;并对如何发挥其作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就成空谈。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通过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是一种很好的模式,但我国实施该项制度的成效并不明显,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去思考和研究。

    一 我国集体谈判的现状

    集体谈判,又称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指工会)或代表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的谈判行为。集体谈判的内容涉及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等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调整的基本模式。国际上通行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次,劳动基准法调整全部劳动关系、集体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调整个别劳动关系。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制度发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它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也是当下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劳动关系协调模式。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不断推进的。经过多年的努力推广,集体谈判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一定发展。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劳动纠纷事件频发,劳动关系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党和政府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并高度关注。中共中央党校社会学教授吴忠民认为劳动关系的稳定是未来中国社会能否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1]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2008年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又对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作出部署。2010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第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规划提出促进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中国工会也非常重视集体谈判工作。早在1995年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二届六次主席团会议上,尉健行同志就着重指出,“贯彻实施《劳动法》,对于工会来讲,‘牛鼻子’就是集体合同”。2004年7月,在全国总工会十四届四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王兆国同志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发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2008年,王兆国同志在中国工会十五大报告中再次强调,要发挥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职代会制度在维护职工收入分配权益中的关键作用。

    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生工作的总体部署之下,近年来,各地党政部门相继将改善民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苏、浙江、福建等7省(市、区),无锡、苏州、杭州、洛阳、营口、荆州等城市党政机构都以“两办”或政府名义转发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或工会制发的关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文件,要求所辖市(县、区)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制定集体协商的年度工作目标,明确提出开展集体协商的具体工作要求。有望成为我国第一部集体谈判法规的《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已经进入二审程序。[2]

    但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集体谈判制度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集体合同签订率低、覆盖面不广。截至2009年末,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当期有效集体合同70.3万份,覆盖职工9400多万人。[3]仅占2009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995万人中的12%。

    二是集体合同内容照抄法律条文,过于原则空泛。实践中,集体合同内容照抄法律条文较为多见,即使写入一些内容也多是或作原则性规定,或避重就轻地将一些并不是职工关心和企业实际问题写入合同中。据调查,在一些集体合同中,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实体条款的比例均超过了一半。合同内容照抄法律且不符合企业实际,使相当一些人认为集体合同的意义不大。[4]

    三是重签订、轻履行,集体合同流于形式。集体谈判的目的是通过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保护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益。但实践中,一些企业与工会并未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只是把该项工作作为上级布置的任务和指标来完成,往往签订了合同,上报了数字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