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5月 |
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是深圳特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30年来,深圳在改革传统的高度集中企业工资管理机制过程中,率先在全国打破了企业“大锅饭”的工资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宏观调控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新型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建立,使工资体制、工资决定机制、工资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和政府对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不仅深刻改变了深圳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传统模式,极大地激发与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创新精神和工作热情,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改善了劳动者的生活。也为推动市场经济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历程
深圳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经历了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由单项突破到整体推进,由不自觉到自觉的循序渐进的过程。纵观深圳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30年历程,可分为五个阶段。
(一)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初始与试点阶段(1980~1983年)
改革初期的主要目标是打破统一、集中的工资管理体制,赋予企业一定的工资分配自主权,改革“低工资、多补贴”的分配方式,重点解决工资分配制度劳酬脱节的平均主义弊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1982年,深圳市政府首先选择了2家中外合资企业作为改革试点,明确试点企业工资总额按外商支付给中方职工劳务费总额的70%确定,其他的30%作为职工的劳保福利;试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职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董事会决定。1983年,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9家国有企业、12家集体企业,改革“低工资、多补贴”的工资分配制度,把原来单一的行政等级工资制改为“职务(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的结构工资制,取消了平均分配的各种补贴,工资的相当部分随企业经济效益浮动,使企业的工资与企业的效益、职工工资与个人劳动紧密挂钩。
(二)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全面铺开阶段(1984~1986年)
这一时期企业工资改革的突出重点是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工资分配关系。政府在进一步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的同时,加强了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
1984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国有制企业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企业内部分配由企业自主决定。
1985年,深圳各类企业普遍进行了工资改革,政府开始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即分类分级管理。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分配、国家征税的办法;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在挂钩形式的选择上,根据各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采用多种挂钩形式,政府不再直接管到每一个职工工资,而是只管到企业一级,企业内部职工的工资关系,由企业管理。同时,取消各种补贴,实行单一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扩大了企业内部分配自主权,企业有权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采用灵活多样的工资制度、工资形式和增资制度。政府加强对企业工资水平的宏观调控。严格核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设定企业月人均工资控制幅度,企业的工效挂钩指标、浮动比例和基数由主管部门核定;开征工资调节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用经济手段调控工资水平。
(三)企业工资制度改革的深化阶段(1987~1992年)
在前段改革实践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的重点确定为改进调整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
在总结和分析国有企业工资改革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改革中存在的挂钩办法简单、挂钩指标不够准确、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企业内部平均主义和职工收入差距过大等问题,提出实施具体措施:一是改进和完善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对挂钩指标选择不当的企业重新调整,使挂钩指标能准确、全面地体现企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二是试行经理(厂长)聘任工资制,使经理(厂长)的工资收入与职工的工资收入脱钩,促进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至此,深圳初步建立了“政府调控、分类分级管理、企业自主分配”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
(四)建立工资保障法规体系,推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阶段(1993~2000年)
党的十五大在这一时期提出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