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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观念的变迁

    作者:时殷弘 出版时间:2012年07月

    国家间的共同价值观念是……国际社会得以生成和存在的关键。正是以它们为基础,有关国家才会自认被一套共同的规范所约束,并且协同参与使这些规范在无共同政府的国际体系中得以运行的共同机制,从而形成和维持一个国际社会。国际共同价值观念的根本内容,在于国际社会成员对它们在维持国际社会生活最基本目标方面所持共同利益的最基本共识,那就是意识到它们都需要起码的安全,免遭任意的暴力攻击,都期望国际承诺和协议得到遵守,使得国际关系和国际行为有起码的可预见性,也都需要保持独立自主和领土完整,就像国内社会中的个人需要自由和产权保护那样。[1]

    国际共同价值的根本来源,则大致有三项:第一,共处的必需,以避免无休止的战争状态,以维持独立自主;第二,世界各文明相同(或近乎相同)的最基本伦理传统,也就是所谓自然法观念中的普遍道德原则;[2]第三,国际社会所在区域或文化范围内的伦理、宗教和法律传统。[3]这最后一项牵涉到一套特定的国际共同价值观念的流行或认同范围,就现代来说,它经历了从基督教世界到欧洲,再从欧洲到全球的变化过程。虽然国际共同价值观念本身是相当笼统的,没有足够细致地指示什么样的行为符合国际社会生活的最基本目标,什么样的行为能促进更高程度的秩序或正义——做到这些是国际规范的功能,然而它们无论如何是一个有起码秩序和稳定性的国际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国际规范得以形成的前提。

    一 基督教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

    20世纪以前,现代国际社会经历了从基督教国际社会到欧洲国际社会的演变。基督教国际社会存在的时间大致是16世纪和17世纪,即西方基督教世界的普遍宗教、政治组织瓦解的最后阶段,同时也是现代国家及其国际体系生成、发展的最初阶段。[4]在这个时期里,主要有两大思想模式试图说明初始的现代国际政治并指示国家应有的行为方式。一是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为主要代表的现实主义思想,认为国际政治为国与国之间的普遍和绝对的冲突,强调国家应本着无限制的权利竭力维护和增长权势。二是以格劳秀斯为泰斗的自然法国际关系思想,确信在当时宗教政治战争的大动乱中,基督教世界各政治实体之间(当然首先是新生的现代主权国家之间)仍有以基督教价值观念为基础、以自然法为本原的多重社会纽带,在承认新兴的国家主权和业已萌发的现代国际体系的同时,主张以伦理和法理准则限制国家权利和国际冲突。[5]

    自然法观念是欧洲最久远的思想传统之一,可以上溯到罗马帝国时期的斯多噶派。它以人类共同体概念为前提,确认普天之下所有人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都须遵从自然法即放之四海而皆准并且永恒不变的根本道德原则。到格劳秀斯那里,自然法的本原和本质被规定为以人的社会亲和性来定义的人类理性,[6]并同……万国法以及圣经和教会法一起,将基督教世界联结为人类共同体当中一个较小的社会,在其中各政治实体(无论其信仰天主教抑或信仰新教)尽可能较为和平地共存共处,而人的基本的自然法权利(相当于我们时代所称的基本人权)尽可能少受伤害和蹂躏。[7]

    二 欧洲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

    到欧洲国际社会时期(大致为18世纪和19世纪),情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个现代国际关系的所谓经典时期,国际共同价值观念由基督教的,改为在地理和文化双重意义上欧洲的,原先自然法观念对基督教国际社会的狭隘性和排他性所起的部分淡化作用,现已不复存在。18世纪初,开始明确出现将欧洲在文化和其他许多方面同其余世界截然区别开来的思想意识,此后经吉本、伏尔泰、瓦特尔、卢梭、伯克等大思想家和大作家反复表述和宣扬,到19世纪初已普遍流行。与此同步出现和流行的是“文明标准”:向非欧(美国独立后是非西方)世界扩张过程中保护扩张者生命、财产和自由的实利需要,以及给予非西方国家何种法律承认……逐渐导致了充满种族和文化优越感的一套法理和文化标准,用以衡量所有非西方国家是否“文明”,并且迫使它们听从西方人支配和训导以走向“文明”。

    基督教国际社会变为欧洲国际社会还意味着原先在格劳秀斯那里尤为突出的普遍或较普遍的道德原则丧失了它们在国际共同价值观念和国际规范中的地位,与此密切相关的基本人权也是如此。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