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年08月 |
1.土地改革
如果农民拥有了自己的土地,一般都会安于过自给自足的小康生活。而如果农民没有土地,容易陷入赤贫状态,就不惜铤而走险,加入暴力反叛行列。因此,是否成功地进行了土地改革,是影响东亚国家农民运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以获得土地为目的的农民运动的发生,与土地改革的进行情况之间呈现高度的关联性。
亨廷顿曾以韩国和日本为例,论证了美国的军事占领造成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彻底的土地改革”[1]。二战后,日本与韩国的土地改革完成得最好,因此,“极大地减少了农村中的不稳定因素”,使两国农民“更乐于和选举程序进行合作”[2]。
1946年10月21日,日本政府正式公布了《自耕农制设特别措施法》和《农地调整改正案》,开始实行土地改革,主要内容有:由国家征购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出租地和在村地主超过1町步(北海道为4町步)的出租地以及自耕农超过3町步(北海道为12町步)以上的土地,并转卖给佃农和“有能力经营者”;耕地的收购价规定为每10公亩水田760万日元,每10公亩旱田448万日元,由佃农分期在20年内付清;废除实物地租,改为货币地租,规定不超过1公顷的出租土地最高地租不得超过佃农收获的农产品总值的20%。土地改革到1950年春大体结束,其结果是消灭了寄生地主及其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农村中耕种1町步以下土地的人数占到了70%,建立了以自耕农为主的小农经济。
韩国土地改革从1950年3月开始实施,到1952年基本结束,陆续分配的地主土地共计33.2万町步,获地农民92万户,户均0.36町步。加上美国占领军当局直接分配的前日占土地,农民共得到57.7万町步耕地,为原计划分配面积的69.2%,占全国农地总面积的29%。韩国的土改虽是一次相当温和的改革,但它毕竟打破了传统的地主占有制,为战后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土地制度奠定了基础。[3]
面对在二战中农民已经对土地实施事实占有以及农民坚决反对地主收回土地这一现实,二战后缅甸获得独立后掌握政权的民族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立法措施来限制封建残余和平息农民的不满情绪。二战后缅甸通过的土地法令遵循下列主要方针:调整租佃关系,减少农民的高利贷债务,购买地主的一部分土地并把它分给农民。1946年,缅甸颁布了租佃法。根据这个法令,如果佃户很好地完成了自己对土地占有者的义务,就保证继续有权使用土地。这项法令规定:佃户要向地主缴纳“公平合理的地租”,而这种地租要由地税官吏在当地居民的见证下征收。1948年和1953年,缅甸又通过了所有土地国有法令,规定了缅甸土地改革的主要内容。缅甸总理吴努宣称:“土地国有的主要目的,是废除大地主土地占有制,把农田分配给农民和农户,建立可以使农民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的现代农业经济。”根据1948年和1953年的法令,地主应把超过规定限额的土地转让出去。把这些土地转给国家,由国家分配给农民。地主对转让给国家的土地取得赔偿。按照1953年的法令,凡是农户,即使是家庭成员有一人是缅甸联邦的公民,共超过五十英亩稻田、或二十五英亩高岗地、或十英亩冲积地、或十英亩蔗田的一切土地,都应当转让出去。“非农业”户最多可以保有二十英亩稻田、或十亩高岗地、或六英亩冲积地、或五英亩蔗田。[4]这样,缅甸就基本上消灭了土地占有和土地利用方面的封建制度残余,建立起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
二战后泰国一直采用1954年颁布土地法大纲中的规定:自1954年12月1日开始,政府把土地分给人们,以便他们居住和谋生。政府成立了“国家筹划土地委员会”,负责拟订分配土地给个人的计划,保留和保养土地计划,并制定有关土地的规章制度。委员会可以在任何地区进行土地调查,但是要把调查地区颁布在政府公报上。按照这些要求,泰国开始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并发给地契。无地者或少地而不够维持生活者,由政府再分配土地,每户增加到20~25莱。其后,为防止土地日益集中,政府要特别对私人土地进行改革,并规定土地占有者必须是在这块土地上进行生产的人,但历届政府找了各种借口,极力避免去触动私人土地,结果只把政府土地分给农民。1977年,属于必须进行土地改革的面积,共约2200万莱,而真正做到仅仅是400万莱。大约58.97%的大地主住在曼谷,每个地主平均占有土地面积大约2617莱,个别的竟占有5万莱之多。[5]目前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