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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发展报告

    作者:郑信哲 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摘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发展报告。本文首先介绍了自治县自然概况和行政沿革,随后介绍了其法制建设和民族关系,之后介绍了自治机关及干部队伍建设,最后介绍了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是全国唯一的朝鲜族自治县,位于吉林省东南部、长白山南麓、鸭绿江上游,东南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两江道隔江相望,西与临江市接壤,北与抚松县交界。国境线总长260.5公里,辖区面积2497.6平方公里。

    长白素有“长白林海”之称,是吉林省重点林业县之一,森林覆盖率85.4%。长白地处中华十大名山之一的长白山南麓和举世闻名的鸭绿江源头,是国家级全幅员森林旅游区,素有“长白林海、人参之乡、天然氧吧、绿色宝库”之美誉。

    长白县历史悠久,早在3000~4000年前就有人类居住于此。到清代,1908年9月清廷批准设长白府,清宣统三年(1911年)三月二十八日,长白府由试办改为署理。

    至2008年,全县共有汉、朝鲜、满、回、蒙古、锡伯、达斡尔、彝、苗等10个民族,人口总数为8.33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5万,占总人口的17.9%。

    新中国成立之时,长白地区朝鲜族人口比较集中。1954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实施纲要》的规定,经辽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朝鲜族人口聚居的第二区成立十八道沟朝鲜族自治区政府,时有朝鲜族人口4229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0%。1956年1月,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十八道沟朝鲜族自治区,成立5个朝鲜族自治乡。

    1956年初,长白县有朝鲜族人口9819人,占全县总人口数的36.3%;县人民代表中,朝鲜族人民代表占37.5%。据此,按照中央有关规定,长白县人民委员会于1956年2月20日向吉林省人民委员会请示撤销长白县建制,成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1958年5月29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撤销长白县建制,设立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的决定。1958年9月15日召开长白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人民代表会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一次代表会议),宣布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正式成立。会议通过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选举产生了自治县县长元相奎(朝鲜族),副县长刘振祥(汉族),人民法院院长金奉来(朝鲜族)。会议还选举产生了县人民委员会委员。自治县成立后,朝鲜族干部数量明显增加。到1958年末,朝鲜族干部占全县干部总数的24.4%,其中,占县级正副书记、县长总数的50%;占乡镇正副书记、乡镇长总数的43%;占县属部、委、室、局、院副职以上干部总数的27%。截至2005年,全县干部总数为5500人,其中朝鲜族干部占20.8%;县直正、副县级领导干部中朝鲜族干部占19.6%;乡镇正、副局级干部中朝鲜族干部占15.2%。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成立时,自治县自治机关称人民委员会。“文化大革命”中人民委员会处于瘫痪状态,1980年9月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恢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并设立了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国家的政策、法令,开展民族立法,依据自治县各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先后制定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城镇管理条例》、《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等3个单行条例,依法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以及地方财政。

    自治县少数民族以朝鲜族人口最多,搞好汉族与朝鲜族之间的团结是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建立和谐自治县的重要环节。长白县委、县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增进民族团结。如规定每年9月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对各族干部群众和青少年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先后4次被国务院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自治县”的光荣称号。

    长白县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全县经济保持了较快增长态势,经济实力明显提升。2008年,全县生产总值实现15.3亿元,同比增长15%;全口径财政收入达到1.5亿元,同比增长32.4%;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4.2亿元,同比增长11%;人均生产总值1.79万元,比上年增长13.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1万元,比上年增长24.2%;农民人均纯收入4541元,比上年增长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