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
伊通满族自治县位于吉林省中南部,东与长春市双阳区接壤,西与公主岭市毗邻,南接东辽、东丰、磐石市,北靠长春市。总面积2523平方公里,全县共辖12镇、3乡,190个村,1168个自然屯。县人民政府驻伊通镇。
自治县地处长白山脉向松辽平原过渡的丘陵地带。南、东南部为吉林哈达岭山脉,西北部为连绵起伏的大黑山脉,中西部为开阔的地堑平原,平原上散布着16座拔地而起的孤山,其中有7座状如北斗,得名“七星山”,素有“七星宝地”、“七星落地”之称。境内有大小河流128条,分属辽河和松花江两大水系,东辽河、饮马河、辉发河三个流域。
伊通满族自治县是全省唯一的满族自治县,是满族的发祥地之一,有悠久的满族历史和传统文化。古称“一秃”、“伊敦”、“伊屯”,均系满语音译,源于伊通河名。
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当地总人口为289133人。2008年末,全县人口48.28万,有满、汉、回、朝鲜、蒙古等13个民族。其中满族人口18.6万,占全县总人口的38.5%。
伊通满族自治县历来为多民族聚居地。长期以来,满族在多民族的大家庭中和其他民族和睦相处,互相学习借鉴,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在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感召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伊通各界满族人士相继提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1987年5月16日,伊通县政府关于设立伊通满族自治县的申请得到批准,1989年8月30日伊通满族自治县正式成立。
自治县成立以来,积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到2001年,全县政府系统共有少数民族干部3723人,占干部总数的31.6%。在县政府系统265名实职正副级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159人,占60%。到2005年,全县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5006人,占全县干部总数的40.1%;少数民族实职副局级干部217人,占全县实职副局级干部总数的63%。
自治县重视地方立法。1992年颁布实施了《伊通满族自治县条例》,1999年制定了第一部单行条例——《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2003年又制定了《伊通满族自治县玉米种子管理条例》。
伊通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增进民族关系发展,出现了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的可喜局面,多次受到上级政府表彰。1995~1997年,县政府连续荣获“全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奔小康贡献奖”;1996年被省政府评为“民族团结进步县”;1998年国家民委和省政府分别授予“民族团结进步县”称号;1999年9月,被国务院评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县”。
伊通满族自治县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取得新的进展。2008年,全县实现地区生产总值74.54万元,人均生产总值1.54万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0.6%和18.3%。第一、二、三产业分别实现增加值22.86亿元、27.99亿元和23.69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2.3%、26.2%和22.8%,三次产业比重为30.7∶37.5∶31.8。全社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5.2亿元,比上年增长57.4%。年内农民人均纯收入4767元,比上年增长17.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785元,比上年增长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