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位于辽宁省西北部,东与彰武、黑山、新民接壤,西与北票毗邻,南与北宁、义县相连,北靠内蒙古库伦旗、奈曼旗。县人民政府驻阜新镇,距辽宁省会沈阳140公里,距阜新市人民政府驻地海州区9公里。
“阜新”之名始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在此地设县时,取“山阜日新”成语中的二字而得名。阜,即土山,有兴旺、昌盛之意;新,指焕然一新。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历史悠久,据出土文物考证,早在7600年前就有人类在此生息繁衍。1948年阜新解放,1958年4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阜新县,成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2008年末,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有总人口73.1万,有蒙古族、汉族、满族、回族、锡伯族、朝鲜族等21个民族成分,其中少数民族人口15.8万,占全县总人口的21.6%。
阜新蒙古族人口聚集较多,1953年全县建立了36个蒙古族自治村(后划出一个归市区)。1956年新建了12个蒙古族乡,占当时70个乡的17%。不久,县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民族特点和实际情况,依据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提出了建立自治县的申请。1957年10月18日,国务院批准撤销阜新县、设置阜新蒙古族自治县。1958年4月7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正式成立。
自治县成立以后,县委、县政府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到“文化大革命”前,全县2669名行政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456名,占17%。1980年,根据党的民族政策和多年来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低的实际情况,当地增加了少数民族干部成分,当时行政干部2480人中少数民族干部699人,占28.2%。2005年,全县党政机关干部总数2047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690人,占干部总数的33.7%;县级领导干部45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20人,占干部总数的44.4%。在自治县县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蒙古族领导干部占有相当比例。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自治县先后制定出台了自治条例和7部单行条例,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保护条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文化工作条例》和《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医药管理条例》、《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教育条例》等。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祖国大家庭的不断巩固,各族人民之间逐步形成了平等友爱、互助合作、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民族政策更加深入人心,全县各族人民树立了“谁也离不开谁”的思想,涌现出了很多民族团结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截至2005年,县人民政府连续三次被国务院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是个农业大县,主要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粮食、畜牧、林业生产在省内乃至全国占重要位置,是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商品粮基地县、细毛羊基地县、“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重点县和辽宁省畜牧基地县、秸秆养牛示范县。2008年,全县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经济总量不断攀升。全县生产总值实现57亿元,为年计划的114%,同比增长31.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预计完成23.5亿元,为年计划的130.6%,同比增长51.9%;地方财政收入3.1亿元,同比增长58.9%;农民人均纯收入5048元,同比增长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