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
新宾满族自治县地处辽宁省东部山区,归抚顺市管辖。东与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交界,南与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为邻,西与抚顺市相连,北与清原满族自治县接壤。属于长白山支脉延伸部分,地势由东北向西南倾斜,平均海拔492米。属温带大陆季风气候,全年无霜期130天,平均降雨量780毫米,地表水资源丰富,总量达14.4亿立方米。全境东西长100公里,南北宽84公里,最狭处35公里,总面积4432平方公里。全县共辖16个乡镇,320个行政村。县人民政府驻新宾镇。据2008年统计,全县总人口为30.55万,其中满族人口为221526人,占全县总人口的72.5%;汉族人口74126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4.3%;其他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3.2%。
新宾战国时为燕国地,秦时隶属辽东郡。努尔啥赤于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春在赫图阿拉城即汗位,建立后金。天聪八年(1634年)以赫图阿拉为“兴业之地”,追尊为“天眷兴京”,并“设城守尉驻此”。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新宾县,成立新宾满族自治县。
新宾是多民族聚居县份。居住在新宾地区的满族人民,由于长期与汉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杂居相处,其民族特点发生了许多变化。然而,民族心理依然比较浓厚,一些传统的风俗习惯还在沿袭保留,他们渴望实行本民族的区域自治。1984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了13个民族乡、镇。同时,新宾县也根据群众意愿,向上级提出了建立满族自治县的请求。1985年1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撤销原新宾县,成立新宾满族自治县。1985年4月22~25日,新宾满族自治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出席大会的代表271人。其中,满族代表152人,占56.1%;汉族代表92人,占33.95%;朝鲜族代表22人,占8.1%;回族、蒙古族、锡伯族代表5人,占1.85%。
自治县成立以来,县委、县政府积极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始终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截止到2005年,全县副县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由1985年的24.6%提高到60%,科级干部(含乡镇领导)由1985年的24.6%提高到65%。
新宾满族自治县重视立法工作,到2004年12月末,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新宾满族自治县条例》、《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新宾满族自治县土地管理条例》、《新宾满族自治县清永陵保护管理条例》、《新宾满族自治县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新宾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修订案)》等6部地方性法规。
新宾满族自治县建立后,始终把民族团结当成一件大事来抓,定期召开民族座谈会,定期检查民族政策的落实情况,经常表彰民族团结模范,克服不团结现象,做好民族团结的促进工作。县政府先后三次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先后有32个单位被评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90人被评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其中,被评为市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15个,先进个人17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3个,先进个人5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2人。2005年,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新宾县委、县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纲领,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全面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经过全县上下的共同努力,全县经济社会呈现出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2008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45亿元,同比增长27.8%。其中第一产业实现11.9亿元,同比增长15%;第二产业完成17.25亿元,同比增长38.1%;第三产业完成15.85亿元,同比增长28.2%。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完成2.2亿元,同比增长31%。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2亿元,同比增长28.6%。域外招商引资完成31.5亿元,同比增长129.2%。实际利用外资370万美元,同比增长80.5%。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完成4800元和10114元,分别增长16.4%、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