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
宽甸满族自治县位于中国辽宁省东南部,属丹东市。地处辽宁省东部的鸭绿江畔,东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隔江相望,南接丹东市区,西与凤城市、本溪满族自治县毗邻,北与桓仁满族自治县、吉林省集安市相连。面积6193.7平方公里,是全省县级行政区域面积最大的县。
宽甸县在战国时期是燕国辖地。清光绪三年(1877年)设宽甸县,取“宽奠”谐音得名。1989年9月设立宽甸满族自治县。
宽甸满族自治县辖19个镇、2个乡、1个民族乡。2008年全县总人口43.79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24.19万,占55%。县内有满、朝鲜、蒙古、回、锡伯、壮、侗、柯尔克孜、达斡尔、苗、黎、彝、藏、维吾尔、布依、土家、瑶等17个少数民族。
1985年,全国第一批满族自治县(新宾、岫岩、凤城)成立后,宽甸县人民政府开始了争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工作。1987年、1988年,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两次参加北京满族联谊会,多次拜访国内满族知名人士,汇报宽甸满族的巨大变化,表达要求民族区域自治的愿望。1989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撤销宽甸县,设立宽甸县满族自治县。1990年2月20日,召开了宽甸满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247人,其中满族代表131人,占代表总数的53%。
自治县成立以来,加强自治机关民族化建设,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使用。2000年以来,全县共提拔使用少数民族领导干部130人,占提拔领导干部总数的49.6%。至2005年,全县共有少数民族干部4879人,占干部总数的51%,分布在22个乡镇和55个县直机关部门。党政机关少数民族干部970人,满族干部占同类少数民族干部的98%。县级领导干部27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7人,占干部总数的25.9%;县直机关部门55个,党政领导干部中有少数民族干部105人,占干部总数的44.7%;全县22个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中有少数民族干部99人,占干部总数的72.8%。
自治县加强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实施《宽甸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9年)、《宽甸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2000年)、《宽甸满族自治县柞蚕场管理条例》(2004年)、《宽甸满族自治县风景区管理条例》(2005年)等法规,努力实施依法行政。
宽甸满族自治县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边境县。1989年9月,宽甸满族自治县成立后,县委、县政府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健康发展,成立了民族团结进步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宽甸满族自治县争创民族团结进步先进活动规划》。从此,一个讲民族团结,争创民族进步,求各民族共同繁荣之风,已在全县形成。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县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民族间感情融洽,民族团结得到加强。1991年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国家民委授予“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称号。1999年,全县有97个单位、120名个人分别进入国家、省、市、县民族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行列。1999年,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国务院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2005年再次荣获国务院授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
县政府紧紧依靠全县各族人民,真抓实干,锐意进取,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呈现出速度加快、质量提高、后劲增强、民生改善的良好态势。2008年,全县GDP预计完成110.8亿元,比上年增长20.3%;其中,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分别完成13.2亿元、62.2亿元和35.4亿元。全口径财政收入预计完成7.87亿元,比上年增长34.4%;其中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预计完成4.01亿元,比上年增长50.1%;全口径国税收入预计完成2.98亿元,比上年增长18.7%;地税收入预计完成3.1亿元,比上年增长47.5%。财政一般预算支出预计完成8.98亿元,比上年增长15.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60.1亿元,比上年增长7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26.8亿元,比上年增长20.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万元,比上年增长20.0%。农业总产值完成23.01亿元,比上年增长8.6%;农民人均纯收入6202元,比上年增长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