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
·内蒙古自治区·
鄂伦春自治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东北部,处于大兴安岭南麓、嫩江西岸。北邻黑龙江省呼玛县,东邻黑龙江省嫩江县,南邻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荣旗,西邻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牙克石市。“鄂伦春”意为“使用驯鹿的人们”。全旗总面积59800平方公里,是呼伦贝尔面积最大的旗(市)。鄂伦春自治旗下辖6镇1乡。
自治旗境内居住着鄂伦春、蒙古、达斡尔、鄂温克、汉、回、满、朝鲜等21个民族。2008年年末,全旗总人口28.22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3.29万,占人口总数的11.7%。自治旗境内有广阔的耕地、林地和草牧场,南部为宜农区,平均年产粮食2亿公斤,是内蒙古自治区重点粮食生产基地。主要农作物有大豆、杂豆、油菜、马铃薯等。
鄂伦春自治旗古代为北方游牧民族牧地,清代先后归理藩院和黑龙江将军统辖,后正式编入八旗管理。辛亥革命后废除八旗,归黑龙江省督办公署旗务科管辖。伪满洲国时期,先设鄂伦春旗,后撤销,鄂伦春各部被日本特务直接控制。
1946年东北解放。1948年初,中国共产党派巴彦旗旗长白斯古郎深入猎区开展工作,召集甘河、古里河、多布库尔河、奎勒河流域鄂伦春猎民举行会议,决定成立鄂伦春努图克。1950年,诺敏、甘奎、托扎敏努图克的鄂伦春族代表召开会议,要求将3个努图克合并,成立鄂伦春旗。1951年4月7日,得到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建立鄂伦春旗人民政府。白斯古郎为鄂伦春旗第一任旗长。1952年5月31日“鄂伦春旗人民政府”改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规定每年6月7日为自治旗成立纪念日。
1954年3月5~8日,鄂伦春自治旗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小二沟召开,代表32名,其中鄂伦春族代表21名,占代表总数的65.6%。大会选举了人民政府的正副旗长、委员、法院院长、出席呼伦贝尔纳文慕仁盟和内蒙古自治区的人代会代表。“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未能正常运转,直到1981年重新恢复,并设立常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政研室两个工作机构。1985年规范为4个专门委员会和1个办公室。
鄂伦春建旗初期,少数民族干部多为盟下派或从旗外调入。自治旗建立后,本旗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发展迅速。1955~1988年民族干部变动情况如下: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发展报告(2010)
2008年,全旗党政机关共有少数民族干部434人,占干部总数的39.1%;其中鄂伦春族138人,占干部总数的12.4%。
1981年12月11日,自治旗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作出起草《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的决议,并成立《自治条例》起草委员会。《自治条例》数易其稿,1996年获得通过。
自治旗成立后,通过人力物力投入和各项社会改革措施,逐渐消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残余,旗内各民族不仅在政治上获得平等地位,而且在社会生活中也结成了团结友爱、互助合作关系。他们同心协力,互帮互助,为自治旗各项建设事业贡献力量。现在,鄂伦春族在自治旗管理中行使着自治权,同时,还参与区内和国家的大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中都有鄂伦春族代表。
鄂伦春自治旗曾是一个单一的游猎经济区域,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建设,全旗经济结构日益合理,经济基础和实力不断增强,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2008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4.4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6.8%;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0.64亿元,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2.66亿元,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1.15亿元。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全社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62亿元,实现财政收入1.04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9413万元。
全旗共有小学校57所,在校生15954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100%。有中学27所,在校生16710人。全旗拥有各种卫生机构34个,病床890张;专业卫生技术人员1336人。对特困农猎民给予最低生活补助,共有994户2156人(其中猎民及家属387户112人)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鄂伦春族猎(居)民享受城镇和农村双重低保,平均每人每月补助176.5元。2007年全旗共有42780名农猎民(其中猎民1030人)享受到新型农村猎区合作医疗优惠政策,参合率达85.6%。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715元,增长80.07%;猎民人均纯收入4600元,同比增长3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