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
大厂回族自治县隶属于河北省廊坊市,是全国距首都北京最近的少数民族自治县。2008年末,全县总人口116764人,其中回族人口25056人,占全县总人口的21.5%;此外,还有满、壮、蒙古、维吾尔等民族成分。全县面积176平方公里,辖3镇、2乡,105个行政村。
历史上大厂回族自治县属三河县地。1952年,在中共三河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了建立回族自治区的一系列准备工作。11月,三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区成立。195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大厂回族自治区改为县一级政权。1955年12月2~7日,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了第一届第一次会议,大厂回族自治县正式成立。1958年大厂回族自治县并入河北省蓟县,1962年恢复建制。
大厂回族自治县建立后,县委、县政府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行使民族自治权利,实现了少数民族当家做主。自治县以建设高素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为突破口和着力点,坚持大力培养、选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县里专门拿出一定职位通过公开选拔的形式,选拔和发现优秀民族干部。县委每年还通过各单位基层民主推荐,选拔优秀年轻少数民族干部,经过考察择优列为后备干部重点培养。全县始终保持了一支50人左右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的少数民族后备干部队伍。目前,全县少数民族科级干部占总数的26.5%,高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从1980年12月开始起草《大厂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经过13次修改,最终在1990年4月审议通过。之后,大厂回族自治县先后制定了《大厂回族自治县教育条例》、《大厂回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条例》和《大厂回族自治县畜牧业条例》。法制建设有力地推动了大厂回族自治县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努力打造和坚决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是大厂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制胜法宝。大厂回族自治县注重发挥回族群众和爱国宗教界人士在民族团结工作中的作用。县委县政府每有重大决策,都要召开专门会议,与回族群众代表和宗教界人士进行协商,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认真采纳他们的合理化建议。近年来,先后有40多位爱国宗教界人士进入县政协组织,参与民族宗教工作。每逢伊斯兰教三大节日,县四大领导班子都要分赴清真寺进行节日慰问。
2008年,大厂回族自治县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43074万元,同比增长12.0%。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为63752万元,同比增长5.4%,占GDP比重为18.6%;第二产业增加值195278万元,同比增长12.7%,占GDP比重为56.9%;第三产业增加值84044万元,同比增长15.5%,占GDP比重为24.5%。财政收入完成33618万元,比上年增长40.0%,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到9.8%。农民人均纯收入6190元,比上年增长8.6%;人均消费支出4286元,比上年增长29.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618元,比上年增长22.0%;人均消费支出8760元,比上年增长8.6%。职工工资总额28241万元,比上年增长30.3%;年人均工资26909元,比上年增长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