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
互助土族自治县位于青海省东部,是全国唯一的土族自治县。总面积3423.9平方公里,辖8镇11乡,县府驻威远镇。2008年末地区总人口38.12万,有土、汉、藏、回、蒙古等13个民族;其中少数民族人口9.88万,占总人口的25.92%;土族6.79万人,占总人口的17.81%。
互助地理风貌独特,自然资源丰富,有被誉为“高原动植物王国”和“地质科普园”的北山森林及地质公园。互助历史悠久,境内发现有西汉晚期至东汉时期墓葬以及宋代窖藏文物。远在3000年前,古老的羌人就居住在此。汉武帝时隶属于临羌县,其后隶属多有变动。1912~1928年,归甘肃省管辖。1929年始属青海省西宁县管辖,1930年正式建县。
1949年9月12日,互助解放。次日,互助县人民政府成立。此后,围绕清剿残匪、安定社会秩序,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帮助少数民族恢复发展生产,化解矛盾纠纷等开展工作。在此基础上积极筹备建立自治政权。
1953年,成立“互助土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1954年2月14日,召开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与会代表221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占25%。经过充分酝酿讨论,2月17日,互助土族自治区宣告成立。1955年根据宪法规定,更名为“互助土族自治县”。
自治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是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内容。自治县从成立到“文化大革命”前,权力机关中的人民委员会委员,均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成分,历届县长均由自治民族干部担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截至2008年年底,全县共有少数民族各类干部1597名,占干部总数的21.4%。和以往相比,素质、结构方面也得到很大改善。
1983年12月20日,《互助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经青海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后施行。1988年4月20日,《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经青海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施行。其后,又颁布实施了有关森林、水利工程及公路管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6项条例。2005年5月,对自治条例进行了修改。
新中国成立前,互助封建地主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农村经济的自给性很强,社会生产力十分低下。1949年后,党和政府先后进行了减租减息、土地改革、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人民公社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的社会改革。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全县各族人民的团结奋斗下,互助经济得到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改革开放以来,互助各族人民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各显特色,工业、劳务经济、旅游业共创佳绩。2008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30.21亿元,同比增长13.12%,人均生产总值7949元,同比增长19.48%。全社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1.28亿元,同比增长19.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92亿元,同比增长22.2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7万元,同比增长15.5%;农民人均纯收入3373.7元,同比增长17.2%。
民族教育事业长足发展,全县适龄儿童入学率100%,初中适龄少年入学率98.7%,高中升学率66.8%。职业教育形势喜人,互助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达3538人,创历史新高,学生就业率达98%。农村公共卫生事业不断发展,农民新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96.25%。民族民间文化得到发掘和保护,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土族轮子秋”在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荣获金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