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地处云南省西南边陲,坐落在横断山脉切割山地切割区的中下段,地貌错综复杂,多丘陵盆地,地势东高西低,呈梯级递降。耿马县辖4镇5乡、85个村(居)委会、955个村民小组,总面积3837平方公里,是临沧市辖内最大的县。2008年年底,全县总人口为28.4万,有傣、佤、拉祜、布朗、景颇、德昂、傈僳、彝、汉、回10个世居民族,其中少数民族14.5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51%。
耿马源于傣语,意为“跟随白色神马寻找到的地方”。耿马历史悠久,早在汉代即纳入益州永昌郡管辖,其后历朝各代建制有所变动。
1954年3月23日,耿马县二届一次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召开,成立了自治县筹备委员会。一年后经国务院批准,耿马傣族佧佤族自治县成立(1963年改称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1955年10月16日,耿马隆重召开了自治县成立大会,正式宣告和庆祝自治县成立,标志着耿马民族区域自治的开始。
自1958年5月至“文革”前,耿马县按照宪法的规定如期召开了四届人民代表大会。1967年,革命委员会取代了民族自治机关。1980年10月10日至14日,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政府正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此后的历届人民代表大会都正常行使职权。自治县人民政府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机构设置,强化了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自治县一直注重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至2008年年底,耿马县干部总数约3650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近1370人,基本实现了各民族干部的合理配备,协调发展。
1980年10月,根据宪法和相关规定,县人大常委会开始了《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该条例于1986年12月30日经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1987年5月1日开始实施。1996年3月23日,该县又完成了自治条例的修改。此外,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还先后就森林保护和管理、婚姻法、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发展边境贸易、边境管理等制定了一系列单行条例。这些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对于自治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民族政策在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得到全面落实,各民族在政治上平等相处,经济上互相依赖,文化上相互交融。1999年耿马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模范县”;2006年12月,耿马县召开了民族团结表彰大会,表彰先进集体20个,先进个人60个;2009年云南省第五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上,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再次获得表彰。
新中国成立前,一切资源归土司所有,生产力水平低下,农业处于“刀耕火种”阶段。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了土地改革,大力发展生产。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经济社会各项事业逐年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2008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23亿元,比上年增长11%。财政收入1.4亿元,比上年增长11.7%,其中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7309万元,比上年增长20.1%。农民人均纯收入2586元,比上年增长15.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589元,比上年增长10.9%。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