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7年05月 |
2016年信托业的经营与监管环境都趋于稳定。相比行业内的平淡无奇,金融同业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以防风险与去杠杆为基调的金融监管政策在同业中逐渐展开。这种外部环境变化一方面改善了信托业务的同业竞争环境,另一方面也可能面临紧缩效应的传导。这种同业监管动态有望延续到2017年,甚至可能出现针对信托业务的防风险和去杠杆问题。2016年,信托业开始在税收制度上迎来“营改增”试点。同年《慈善法》的出台有助于推动慈善信托的发展。2016年信托业年会上的相关讲话预示着信托业务分类体系将成为下一步监管工作的重点。
In 2016,the operation and supervision environment of trust industry became stable. On contrast,Grea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the supervision environment of other financial industry. The emphasis of new supervision measures was put on controlling risk and deleverage. There will be two kind of effects of these changes. One is the improvement of inter-industries competition situation. The other is the conduction of contractionary effect. The situation will continue with a large probability in 2017. The same supervision measures will happen in trust business in some case. In May 2016,trust industry has begun to adapt to tax reform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VAT. The development of charitable trust business had begun to benefit from the ordination of charity law in the same year. Finally,according to the speaking in China’s trust industry annual meeting in 2016,the trust business classification system will be the next emphasis of trust supervision.
一 信托业监管与经营概述
(一)行业监管概况
经过2014~2015年监管风格由松变严的迅速转换,2016年信托业监管的内部环境开始平静下来。相比前两年规范措施紧锣密鼓出台的节奏,当年几乎没有新的动向。在银监办发〔2014〕99号文(即《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的纲领性文件指引下,新监管规则体系及时化解了曾经一度紧张的信托产品兑付危机与流动性压力。[1]行业经营状况已经趋于稳定,通常被认为处于风险可控的状态。
信托业监管内部环境的平静与外部金融同业监管环境的风起云涌形成了鲜明对照。在2016年4~7月份,针对银行、基金与保险等金融同业的代客理财(或资产管理)业务以及通道业务的监管口径陆续收紧。这一动向带来了两种影响。一是自2012年“泛资产管理新政”以来,信托业的同业竞争环境可能首次出现了改善。从事“类信托”业务的金融同业竞争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二是这些新措施在加强风险资产的融资及资本金约束时可能导致金融全行业的紧缩效应,最终抑制信托融资及产品销售。后一种不利影响标志着金融部门表外业务的去杠杆。关于更进一步的金融部门去杠杆,政策基调在2016年7月与10月两次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之后逐渐显露出来。两次会议分别明确提出了“抑制资产泡沫”“抑制资产泡沫和防范经济金融风险”的政策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在《2016年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也正式申明了2016年10月份的政策要求。央行还从当季度开始在公开市场上开展“缩短放长”的逆回购操作,打击针对长期风险资产的短期融资行为。至当年底,短期货币市场利率飙升与局部所谓“债灾”的出现,意味着金融部门去杠杆的紧缩效应已经突出显现出来。
此外,信托业监管环境也受到一些新法规制度的影响。在税收方面,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3月发布的财税〔2016〕36号文(即《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信托公司从2016年5月开始实施“营改增”税收制度。当年12月份发布的财税〔2016〕140号文(即《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更具体地声明了金融产品的营改增税收细则。从全口径的资产管理行业来看,代客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信托产品)的管理人和投资者回报将受到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其不确定性的影响。在公益信托方面,2016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为该领域的慈善信托业务开创了法律基础及制度便利,该法案于当年9月获得实施。2016年9月份,北京市民政局发布通知并印发了《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这些法律、办法很快激发了慈善信托业务的实践发展。当年就有21单、近31亿元规模的慈善信托登记。因此,2016年有时也被视为中国慈善信托的元年。在资产证券化方面,2016年12月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可能给该类信托业务带来发展机遇。该指引为信托型ABN(资产支持票据)的成长创造了制度便利,有利于信托公司进一步打开银行间市场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空间。
对未来短期内信托业监管具有重要前瞻性意义的信号来自2016年中国信托业年会。这次年会重点阐述了信托业务分类体系的“八大业务”[2],并将推进信托业务分类监管视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除2015年中国信托业年会取消之外,自2013年以来的三次年会都表达出重要的政策动向,其中前两次先后提出了“八项机制”和“八项责任”。在银监办发〔2014〕99号文的纲领指引下,上述三个八项内容构成了新监管规则体系的坚实基础。合理的信托业务分类以及明晰的定性描述,是实现信托业分类监管以及更大范围的审慎性监管最基本的制度条件。但是,在既有金融业监管体制的约束下推进这方面的监管工作可能还任重道远。
(二)行业经营概况
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末,由68家信托公司组成的中国信托业受托资产管理规模上升到18.17万亿元(见图1),首次突破18万亿元门槛,相比上年同期增长11.47%。信托业总资产增速的下滑态势从2015年第四季度开始有所加强。这种规模增速的放缓仍然具有趋势性。在总资产的两个大类构成中,占比较低的固有资产甚至在2016年第一季度出现了同比负增长,更主要的拖累则是占比约97%的受托资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