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
河口瑶族自治县位于云南省南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东南端,县境内国境线长193公里,全县国土面积1332平方公里。2008年末全县户籍总人口87260(常住人口10.36万),有瑶、傣、苗、壮、彝、布依族6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5.84万,占全县总人口的66.9%,其中瑶族占总人口的27%以上。
河口历史悠久,据文物考证,早在3万年前河口就有人类繁衍生息。清光绪年间设河口副督办公署,为河口建行政区之始。
1949年12月25日,河口和平解放。1950年1月1日成立河口县人民政府,隶属滇东南行署。1950年5月改为河口市,隶属蒙自专区。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河口市总人口为18379人,少数民族为14207人,占总人口数的77.3%,符合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1963年5月,县政府召开了各族代表大会,与会代表一致同意建立以瑶族为基础,包括苗、壮、彝、布依、傣、汉族等民族的县级自治政府,并获得国务院的批准。1963年7月6日,河口瑶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在河口隆重召开,大会通过了《河口县十三年来的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意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并选举了县长、副县长、人民委员会委员及法院院长。7月11日,河口瑶族自治县正式成立。
自治县成立后,县人民政府把政府机构改革作为提高行政效能的突破口,前后进行了三次较大的机构改革。通过机构改革,实行依法行政,行政行为不断规范,行政效能得到提高。1950年河口县人民政府建立后,吸收了部分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县成立后,进一步加强了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力度。2004年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270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146人,占全县干部总数的54%。
河口县根据民族众多、地处边境、经济建设相对滞后等特点,从1984年到2004年的20年间,先后研究制定了《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制定、2003年修改)、《河口瑶族自治县林业管理办法》、《河口瑶族自治县土地管理办法》、《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卫生管理办法》等12项地方性法规。
此外,还通过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多种方式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建立健全调解组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广泛进行普法教育,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以此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县的社会稳定。
河口是一个以瑶族为主体的多民族杂居的边疆县。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各民族共同繁衍生息在这片沃土上,同呼吸、共命运,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历代统治阶级的阶级压迫和民族歧视又给各族人民制造了很多隔阂。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实行平等的民族政策,疏通了紧张的民族关系,初步消除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和隔阂,稳定了边疆。
河口解放后,于1955年进行了和平协商土地改革,获得土地的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1956年,在党和政府的组织下,各族人民逐渐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生产关系进行了切合实际的调整,实行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农村生产力再次得到解放。随着河口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在以边贸为龙头、大力发展农业的方针指导下,全县经济稳步发展,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蒸蒸日上。2008年,全县地方生产总值完成13.772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8.9%。县属在岗职工人均年工资22252元,比上年增加2768元,增长14.2%;农民人均纯收入2698元,比上年增加463元,增长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