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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发展报告

    作者:孙懿 出版时间:2011年06月
    摘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发展报告。本文首先介绍了自治县自然概况和行政沿革,随后介绍了其法制建设和民族关系,之后介绍了自治机关及干部队伍建设,最后介绍了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地处云南省东北部,国土总面积3598平方公里,山区、高寒山区占总面积的87.5%,资源丰富,气候宜人。全县居住着汉、回、彝、苗等16个民族,2008年末人口总数为52.3万,少数民族人口约11.5万,其中回族6.3万人、彝族4.5万人。

    早在春秋战国时,寻甸地属古滇国,其间属地建制多有变动,至民国元年(1912)称寻甸县。1949年寻甸解放。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推行,寻甸具备了成立民族自治县的条件。1956年3月16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批准成立寻甸回族自治县。但在“左”的思想影响下,1960年自治县被撤销,寻甸与嵩明县合并为寻甸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纠正了“左”的错误,党的民族政策又重新得到了贯彻落实,1979年1月,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1979年12月20日,自治县正式成立。

    1980年起,自治县成立了县人大常委会,并设办公室、科教文卫科、民政科、财经科、法制科等。其后又增设环保委员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等机构。

    寻甸县长期以来把贯彻和落实党的民族政策作为工作重点,多年来培养了大批少数民族干部,使他们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2008年年底全县副科级以上干部总数近420人,其中少数民族干部近120人,占同级干部总数的28%左右。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自治县开始起草《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条例》,几经修改后于1989年通过,1990年1月1日施行。其后,随着自治县社会事业的发展,涉及自治县经济建设、环境保护、文化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的各项单行条例也相继制定。2005年根据新的发展状况,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县自治条例又进行了修订。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消除各民族长期遗留下来的隔阂,中央和省派出了慰问团深入民族地区,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消除民族隔阂,民族关系有了根本的好转。1958年“大跃进”及“文化大革命”中“左”的错误,伤害了民族感情。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逐步得到落实,回族的三大节日,彝、苗族的立秋节、花山节得到了恢复;政府拨专款为区级机关添置回族专用炊具,设立了清真糕点车间、门市部等;1983年成立了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寻甸县的民族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2006年县召开民族团结表彰大会,表彰先进集体29个,先进个人69名。在2009年全国第五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上,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被授予“民族团结先进集体”称号。

    由于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之前,寻甸县经济文化整体水平低下,“刀耕火种”的耕作习俗依旧保存,“种一葫芦,收一瓢”的现象十分严重。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农业、林业、交通通信、金融贸易、旅游业等各个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2008年实现生产总值29.85亿元,比2007年增长16%;人均生产总值由4715元提高到5899元,增长25.11%。财政总收入完成3.78亿元,同比增长33%。农民人均纯收入2795元,同比增长7.1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2989元,同比增长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