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7年05月 |
价格机制是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一个基本手段,费率监管机制改革是保险业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核心部分。本文梳理和总结了寿险、意外伤害险、商业车险和“交强险”这4个大类险种的费率监管机制的发展历程。进一步分析,在当前时期,对这4个险种的费率监管机制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内容、影响以及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Price mechanism is a basic means of resource allocation by the market,and the insurance rate regulation mechanism reform is a core part of the liberalization reform in the insurance industry. This report reviews and summarizes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insurance rate regulation mechanism of four important insurance types-life insurance,accidental injury insurance,commercial auto insurance and compulsory auto liability insurance. Furthermore,this report discusses,in the current period,the liberalization reform of insurance rate regulation mechanism for the four insurance types,focusing on its effects and main considerations.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健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制度体系,以经济体制改革为重点,加快完善各方面体制机制,破除一切不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发展提供持续动力”。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是中国经济金融改革的一个核心部分,这在保险业中表现为保险产品费率监管机制的市场化改革。本文梳理和总结4个大类险种——寿险、意外伤害险、商业车险和“交强险”的费率监管机制的发展历程,分析在当前时期,对这些险种的监管机制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内容、影响以及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一 寿险产品费率监管机制
寿险是中国保险业收入占比最大的一项业务(见表1)。2016年全年,中国寿险业务保费收入17442.22亿元,同比增长31.72%,寿险保费收入占所有业务保费收入的56.27%。此外,寿险业务还有两项未计入保险合同核算保费收入的内容——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对应于万能寿险)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二者在2016年分别达到了11860.16亿元和938.97亿元。
表1 人身险主要险种保费收入和占比
1.寿险费率监管机制的回顾总结
中国人身险业自1982年复业以来,在此后近20年中经营的都是普通寿险产品(即纯粹保障型产品),如简易人身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及养老保险业务,为居民提供了早逝和养老风险的保障。1996年起,中国经济增长减速,出现一定程度的通货紧缩,中国人民银行多次宣布下调基准利率。由于当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绝大部分资金用于获取固定收益的银行协议存款和国债,资金运用收益水平低于负债成本——主要是指保单的预定利率,遭受了“利差损”。这迫使寿险公司下调保单预定利率,而为了应对行业兑付风险,1996年5月,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不得超过6.5%;到1998年6月,保险监管部门将预定利率上限进一步下调为5%;直到1999年6月,保险监管部门发布通知,要求各公司销售的人身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不能超过2.5%,同时禁止销售“利差返还型”人身险产品。[1]随着普通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提高,产品的价格相应大幅上调,使得中国寿险业经营一度陷入困境。
为了稳定市场需求,同时为了应对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带来的市场挑战,多家寿险公司借鉴发达国家寿险业发展经验推出了投资型产品。这些人身险产品将保障属性和投资属性适度分离,将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的部分或几乎全部转给投保人一方,从而降低了原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利率风险。1999年10月,平安公司首先推出了“投资连结保险”,随后不久分红寿险(1999年)、万能保险(2000年)出现,投资型人身险逐渐主导了市场。
2.当前寿险监管机制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
①对于普通型人身险的费率监管机制,2013年8月,中国启动了市场化改革。该类产品的预定利率改为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明确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标准,规定新生效的普通型人身险保单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能高于保单的预定利率,也不能高于3.5%。同时,养老年金等保单的准备金评估利率可以在15%之内进行上浮;由保险公司自主确定佣金水平,优化费用支付结构;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作为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备案的重要依据。②对于万能型人身险的费率监管机制,2015年2月,中国启动了市场化改革。取消万能保险不超过2.5%的最低保证利率限制,同时,要求最低保证利率更高的产品计提更高的准备金,将最低风险保额与保单账户价值的比例提高3倍。[2]③对于分红型人身险的费率监管机制,2015年9月,中国启动了市场化改革。放开分红型人身险的预定利率限制,同时,对分红险死亡保额要求增加至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的120%。至此,按照“普通型、万能型、分红型”分3步走的中国人身险费率监管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全面开启。
3.当前寿险费率监管机制市场化改革的机遇和挑战
在机遇方面。①增强寿险公司自主经营活力。将保险产品最核心的权利——定价权还给公司,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根据供求关系自主确定,让公司完全掌控自主经营权。②提升寿险公司改革创新动力。费率严格管制抑制了寿险公司的创新动力,引发业务增长乏力、销售误导、社会形象不佳等问题,而费率市场化改革促进公司设计符合自身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