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6年10月 |
早在2000年10月,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就从经济的角度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实施“走出去”战略;2004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推动中华文化更好地走向世界”;2011年10月,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并对中华文化如何走向世界做了全面部署。这一系列决定标志着中华文化“走出去”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近几年理论界和学术界对中华文化“走出去”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究和热烈讨论,为实施这一战略提供了理论论证和智力支持。笔者认为,在研究和讨论这一问题的时候,还需要特别重视让什么样的中华文化“走出去”、什么样的中华文化才能真正“走出去”、什么样的中华文化“走出去”后能够对世界产生广泛深刻持久的积极影响这样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涉及一个更值得重视的问题,即怎样实现中华文化由自己想“走出去”向别国想“拿回去”转变的问题。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进行初步的阐述。
一 “中华文化”与“走出去”的含义辨析
对于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这一国家战略,我们必须进行认真周密的设计,而进行这种设计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弄清“中华文化”以及“走出去”这两个概念本身意味着什么。只有明确了这两个概念的本身含义和意义,我们才能进一步确定我们应该让什么样的中华文化“走出去”,为什么让这样的文化“走出去”或者说让这样的文化“走出去”干什么。
中华文化延绵五千多年,源远流长,其内容博大精深,丰富多彩,纷纭复杂。从内在构成看,有物态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观念文化等;从文化层次看,有主文化、亚文化以及以民俗为主要内容的区域文化等;从民族构成看,有汉族文化和不同的少数民族文化;从历史演进看,有漫长的古代文化、短暂的近代文化和现代文化,以及当代正在构建的文化;从价值评判看,中华文化中有优秀的、合理的成分(精华),亦有腐朽的、陈旧的成分(糟粕);等等。那么,中华文化“走出去”战略所说的“中华文化”是指所有这些文化,还是指其中的某些部分?显然,我们不会,也不应该不加区别地让所有中华文化“走出去”,而必须有选择地推出中华文化中那些传播出去对别国有利并对我国有益的真正有价值的内容。
那么,中华文化中的哪些内容是对别国有利并对我国有益的呢?这里所说的“对别国有利并对我国有益”,作为判断中华文化“走出去”的标准有以下四层次含义。其一,“走出去”的不能是对别国有利而对中国有害的中国文化,如历史遗留下来的某些极其珍贵的文物、国家的核心机密等。这样的文化“走出去”会损害中国的利益。其二,“走出去”的不能是对中国无益而对别国有害的文化,如传统文化中的一些糟粕。这样的文化“走出去”不仅别国不会接受,可能还会损害中国的形象。其三,“走出去”的不能是对中国有益而对别国有害的文化,目前中国的某些消费文化(如过度包装)存在一些问题,虽然这样的文化为别国所接受,可能会为中国的某些厂商在当地牟利开辟市场,但对接受这种文化的国家有害。其四,“走出去”的只能是对别国有利并对中国有益的文化,如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当代中国的先进文化,这样的文化别国会接受,并有助于树立中国的良好形象,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促进中外文化的共同发展和繁荣。[1]由此看来,让中华文化中的哪些内容“走出去”需要我国做出合理的选择,不能只是笼统地让中华文化“走出去”。
此外,中华文化并不只是既成的文化,而且是与时俱进、发展变化的文化。别国的需求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中华文化在持续“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如何适应别国的文化需求变化。如果我们把别国的文化需求看作一种世界文化市场需求而中华文化是需求的供给侧的话,那么作为文化供给侧的中华文化要依据世界文化市场的需要建设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不能只是有什么样的文化就推销什么样的文化,而要着眼于别国的文化需求来建设自己的文化,使自己的文化适销对路。适销对路的文化并不只是对别国有益的文化,还应该是别国急需的文化,是能够解决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