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6月 |
一 前言
最低工资制度属于劳动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劳动部门制定和实施;而最低生活保障则属于社会保障范畴,由民政部门具体实施。他们的出发点是不同的,最低工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底层低技能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又有促进劳动力积极就业的作用;而最低生活保障根本意图是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存需要。单纯考虑它们就业效应,这两者均会对劳动者的就业意愿产生影响,最低工资标准的提升从理论上看可以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积极性,而最低生活保障增加可能导致被救助对象形成福利依赖,降低求职意愿。
如何使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线之间更好衔接,这就是理论工作者必须面对且需要回答的问题。所谓两者间好的衔接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存在适度差距,能够分别有针对性地瞄准两类保障对象;二是整体配套,在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存需要的同时,又能起到鼓励其积极求职并实现自立的目的。国内学者罗小兰(2007)从经济学的视野、崔沙沙(2009)则从法律的角度,分别以上海和武汉两城市为例,利用相关数据分析了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线对就业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本文将利用广州的数据进行计量和分析,主要讨论两个问题:广州十几年来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对就业有什么影响?致力探讨什么样的标准对就业的正效应更大?本文数据来源:广州统计信息网、广州市民政局网站和中国劳动网。
二 广州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及实际分析
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而强制规定企业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对于最低工资的理解需要考虑三方面:①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是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②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法律效应;③用人单位支付地劳动报酬必须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以下各项:①加班加点工资;②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③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④企业或雇主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个人支出项目,可在其工资中进行代扣代缴。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实际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月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测算,所以在本文中我们仅分析月最低工资标准。
自1994年设立最低工资标准起,广州的最低工资标准已数次上调,历年调整标准如表1所示。
按照国际惯例,最低工资与职工平均工资之比是衡量最低工资水平与增长幅度合理性的基本参考依据,我们把广州1995~2010年的这一比例数据计算出来制成折线图,如图1所示。
表1 广州最低工资标准历年调整情况
图1 广州1995~2010年各年度最低工资/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比例
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使得最低工资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从图1数据可以看出,广州最低工资标准偏低,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最低工资/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比例,国际上一般在0.4~0.6之间。而广州的这一比例仅在设立初期接近最低标准,而自2000年以来一直低于0.3,近年来甚至徘徊于0.2~0.25之间。如果再考虑到这几年医疗、教育、住房制度等改革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广州的比例显然太低。最低工资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民众生活的实际开支,使得一大批最低工资职工加入到“在职贫困”行列。
在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健全的背景下,我们把最低工资标准偏重于仅仅满足劳动者本人的生存需求,可以说无可辩驳厚非。而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就业机制以市场为主的情况下,由于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社会化改革继续深化,教育、住房以及水电煤等公用事业费用价格攀升,而劳动者收入所占比重日益下降,最低工资制度必须与工资协商谈判制度相配套,通过工资协商谈判制度再适当提高行业或职业最低工资标准。在目前工资协商谈判制度未能及时跟上的情况下,迫切需要政府适时建立最低工资随GDP和职工平均工资变动的调整机制。
三 广州最低生活保障的调整情况及分析
最低生活保障是一种社会保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