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7年05月 |
IP(IntellectualProperty)是产业化进程下经济资本注入文本生产的产物,互联网平台与文本原创机构合力打造明星IP。明星IP是具有广泛受众基础和多元开发价值的版权内容,根据内容的生产时间和影响力的持久性,可将明星IP分为老经典(OldClassic)、新经典(NewClassic)和快时尚(FastFashion)三种。随着文化产业版权开发流程的成熟,文化资源向文化商品的转化过程也发生了改变,版权复制与版权分化成为关键环节。在文化创意企业对明星IP进行改编开发前,文化资源IP化的过程分为原创内容的孵化、优质内容的筛选以及版权协议的签署三个环节。
Recently,Intellectual Property(IP)becomes a popular issue in the field of cultural industries because of the capital injections in content production under the process of industrialization. Star IP is a kin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which have a large number of fans and significant franchise value. From the time of content production and the persistence of influence,Star IPs can be classified into three categories:Old Classic,New Classic and Fast Fashion. As the process of copyright development becomes mature,the transformation process from content to commodities changes as well. The duplication and franchi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ie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cultural industries. Before the duplication and adaptation,the process of media franchise includes three steps:creation of original content,selection of high-quality content and signature of copyright agreement.
近年来,IP成为中国文化产业领域格外令人瞩目的热词,并且被学界和业界赋予了各种各样的定义,每一种定义都代表着IP的某种特点或文化消费者的某种需求。从词义入手,IP是“Intellectual Property”或“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的缩写,可被译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文化资产的一种主要形式,在港澳台地区被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权利者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一般而言,与文化资产紧密相关的知识产权多指版权(又称著作权,Copyright)、商标(Trademark)、专利(Patent)、设计权(Design Right)等。[1]广义的IP是指被大众所熟知的、具有流通性的文化内容,通常以文学作品、漫画、电视剧、电影、游戏等文化产品为载体。
IP作为一种无形的文化资产,具有经济属性与法律属性,总的来说,它具有以下几种特征:第一,标识性,可被清晰陈述且存在有形凭证;第二,专有性,受到法律保护,独立于公有财产之外;第三,流通性,可被交易和复制;第四,地域性,知识产权受某个地区或国家保护;第五,时效性,知识产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广义IP不具有此特性)。IP的形成与普及强调了文化产业语境下文化资源的商业价值,同时也规范了文化资本的处置原则。版权内容处于文化产业的核心位置,与文化产业的各个领域如电影电视、出版业、网络文学、网络视频、网络游戏、手机游戏、APP应用、广播、演出、会展和广告业建立了广泛的联系,它们既是版权内容的发源地,又构成了文化生产和价值增值的结构系统。[2]
一 IP风潮之起因
1.文学艺术产业化的必然结果
IP热能够反映出时下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两重面貌,第一重是知识产权的经营日益规范,第二重是“内容为王”的意识逐步增强。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经营不同,IP概念自诞生以来就注重在不同领域的流转,也就是“一源多用”的IP跨界开发,而传统的知识产权经营更侧重于保护,内容产品本身可能是封闭性的,不具有多元开发的价值潜力。内容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和逻辑起点,但内容是一种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为内容的开发提供一个容器,将无形的内容资源封装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容器内,这样才能提高文化企业开发文化资源的效率,并保护内容作者的权益。
2.产业发展规范化的时代趋势
在中国,盗版乱象存在已久,文化产业的发展也因此处处遭遇掣肘。令人欣慰的是,时下明星IP井喷的表象下越来越成熟规范的产业逻辑开始运行。无论是国外成熟IP的购买引入还是国内原创IP的改编开发,都将版权的概念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IP热使版权意识越来越被国民所接受,推进了付费影视和付费音乐等版权消费形式的普及。文化产业在美国被称为“版权产业”,版权产业促进了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是美国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好莱坞电影之所以能够在世界范围内源源不断地输出优质IP内容,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第一是电影业集团化的产业结构,第二是美国严密的版权保护体系。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使文化资源的商业价值高效开发得以实现,为产业的长久繁荣提供了保障。国内的IP热体现了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与产业发展的规范化,是中国文化产业向成熟化发展的一个必经阶段。
3.互联网等新媒体的技术驱动
互联网大大提高了人们获得信息的效率,文化企业可以更快速便捷地搜索到优质的网络文学文本或者国外已经成功的电视节目,然后将这些优质内容IP化,通过购买版权引入自己的领域,进行加工再生产。互联网不仅在信息提供上扩大了优质内容源,还建立了一个通道,让受众的反馈能够快速到达生产端,帮助引导内容再生产的方向。互联网催生了一种具有互动性与平等性的传播方式,对推进粉丝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IP的跨界开发离不开粉丝经济的支持,原生IP只有得到了粉丝的认可,才具有多元开发的商业价值。
4.新兴平台经济的推动作用
文化产业领域的平台经济是文化创意与互联网结合的结果。平台经济是互联网企业在成熟的渠道铺设基础上整合了无边界的内容资源,打造出的一种兼顾“渠道为王”与“内容为王”的新型文化产业商业模式。多元化的平台经济可以搭建出成熟的文化产品创意、生产和流通的框架,为IP的创作、改编、开发提供了天然的外部和内部条件,能够有效地延长IP开发的产业链与明星IP的生命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