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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儿童出生登记的研究与实践

    作者:李树茁 刘晓兵 〔美〕詹姆斯·默瑞(JamesR.Murray) 朱楚珠 魏巍 出版时间:2008年05月
    摘要:儿童作为人类社会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是最具发展潜能的群体。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程度就自然成为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对儿童的保护成为政府进行人口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20世纪以来,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和社会管理问题之一。促进中国儿童的出生登记、保证每一个儿童都能按时进行出生登记成为保护中国儿童权益的重中之重,也是政府有效实施人口管理的重要保证措施。本文介绍了有关中国儿童出生登记的背景和国内外儿童出生登记研究与实践动态,总结了研究中国儿童出生登记的空间和方向。

    第一节 研究背景

    一 国际背景

    儿童作为人类社会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是最具发展潜能的群体。儿童健康地、高质量地发展,不仅是一个民族进步、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UNICEF,2001),还是人类发展的先决条件(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6),所以,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程度就自然成为衡量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对儿童的保护成为政府进行人口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也是需要政府实施的一项复杂社会系统工程。

    但是,与成年人相比,儿童在社会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由于政府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同时儿童本身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所以,儿童本该享有的各种权益(权利和利益)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许多学者的研究结果和众多的统计数据表明,在国际范围内,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是整个弱势群体中最为严峻的(蒋新苗等,2004)。据韩国性暴力咨询所1994年的调查结果,在韩国全体性暴力受害者中,13岁以下的儿童占28.7%(郑秉文等,2002);据哈佛大学研究人员2002年公布的一项研究成果,1988~1997年间,美国50个州共有6817名5~14岁的儿童死于枪下(Ma,2003),此外,美国每年有超过5.8万名儿童被绑架,其中40%最后惨遭杀害。在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存状况更为糟糕,例如在印度,甚至年仅4岁的儿童就得去纺织厂织地毯,且每天工作长达15个小时;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8~10岁的女孩常被迫到妓院做性奴隶(Diana,1995)。据泛非教育发展研究院的调查报告说,非洲大量的年仅10岁的儿童就不得不辍学(Eric,2003),至2003年至少有4200万学龄儿童失学,其中女童占52%。而根据联合国有关方面的统计,全世界有30万年龄在18岁以下的儿童兵在冲突前线作战,其中最小的只有7岁。在南非的公共学校里,性虐待十分普遍,通常情况下,成年人只需给一点小礼物就可以从学生那里得到性满足(Eric,2003)。还有,儿童被拐卖的情况也触目惊心,在墨西哥,每年约有2万儿童被贩卖到美国,其中不少人成为人体器官黑市的牺牲品(蒋新苗,1999)。上述现象反映了世界上儿童的整体生存状况是比较差的,这种现象严重影响着各个国家乃至全世界的全面与可持续发展(李先波和朱芳毅,2005)。原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曾经指出:“只有当我们更加接近于实现所有儿童的权利,国家才更加接近于其和平与发展的目标。”(UNICEF,2005a)人类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协调发展呼唤人们保护儿童权益。联合国自始至终就一直在探索如何通过各种措施,为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创造一个更加美好、更加安全、更加和平的世界,如何促使各国政府改善管理、出台相关的公共政策进而加强对儿童权益的保护(UNICEF,2006)。

    为此,20世纪以来,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全面发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和社会管理问题之一,联合国下属的多个组织、国际计划等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为保护儿童权益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并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比如,在1919年举行的第一次国际童工大会上,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工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14岁为工业雇用儿童的最低年龄,这是国际上第一次作出的管理儿童参与劳动的努力(新华网,2003)。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中,提出了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主张,并在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予以申明(中国收养中心,2005),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提出保护儿童权利的主张。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世界人权宣言》,提出家庭所有成员包括儿童在内享有固有的尊严和平等的权利(汉克·滕·黑汶和张小娅,2006),指出儿童与成人享受同样的、平等的权利。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约亦使缔约国承诺制订有偿雇用童工的最低年龄,禁止雇用低于限制年龄的童工(卡里玛·贝努姆和陈厮,2006)。1973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并责成成员国执行旨在确保取消童工的政策(李春光,1994)。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所有儿童都具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不应该因为儿童(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家世或地位等有任何的歧视(Un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