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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俄罗斯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新进展与难题分析

    作者:高际香 出版时间:2017年06月
    摘要:

    本文简要概述2002年俄罗斯确立的养老保障制度基本框架,对其确立以来的调整脉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梳理,分析了俄罗斯养老保障制度需要破解的三大难题。

    2016年5月,俄罗斯老妇质疑养老金太少,总理梅德韦杰夫回应说:“没有钱,请你们挺住!”此言遭到各社交平台恶搞,总理一时间成了网红。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俄罗斯养老保险问题之严峻,如何通过进一步改革及调整确保养老保险体系持续稳定运行,已经成为俄罗斯政府当前必须破解的重大政策难题。

    一 俄罗斯养老保障制度基本框架

    俄罗斯现今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框架于2002年全面建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确立了“三支柱”型养老保险制度(трехуровневая система);二是明确了养老金给付额度的调整标准。

    (一)“三支柱”型养老保险制度

    “三支柱”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一支柱是社会养老保险(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 пенсионное обеспечение),提供给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特困人群,由政府财政出资。根据《俄联邦国家养老金法》第113~116条的规定,有权享受社会养老金的人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残疾人员,残疾儿童,失去单亲或双亲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此外,不能享受退休金的人员,在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5年后,即男士年满65周岁、女士年满60周岁后,可以享受社会养老金。

    第二支柱是强制养老保险(обязательное пенсионное страхование),作为“三支柱”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资金来源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和养老基金收益。从财务模式看,强制养老保险制度是包含现收现付制(распределительная пенсионная система)[1]和积累制(накопительнаяпенсионная система)[2]二者特点的混合型模式。

    强制养老保险框架下的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金和养老储蓄金三部分构成。

    基本养老金(базовая часть)主要分为退休养老金、残疾人养老金和失去赡养者养老金等类型,并参照其他条件,如被赡养人数量、残疾等级等确定给付数额。基本养老金缴费由企业和国家共同承担。基本养老金给付数额较低,根据通胀水平、联邦预算状况以及联邦养老基金的资金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幅度和调整周期由俄联邦政府决定。

    养老保险金(страховая часть)因人而异,取决于个人工资水平,是其雇主向国家养老基金缴费后反映在个人名义账户上的金额。养老保险金存入每位职工在国家养老基金设立的个人名义账户。职工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是个人名义账户上的资金总额除以领取养老金的总月数(俄罗斯现在规定为228个月,即19年)。

    养老储蓄金(накопительная часть)仅针对1967年以后出生的在职人员。根据修改后的《强制养老保险法》,从2005年开始,1966年之前出生的人员不再为养老储蓄金缴费,而1967年之后出生的人员,其养老储蓄金缴费额度占其工资的6%。养老储蓄金存入职工在国家养老基金或者非国家养老基金中的个人账户,其中还包括这部分资金的投资收益。

    第三支柱是补充养老保险(дополнительное пенсионное страхование и обеспечение),也称为职业年金计划或企业年金计划,它是企业管理的退休计划,由雇主自愿建立,其员工可自愿参加,采用基金制的个人账户管理方式,目的是使职工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之外可自行通过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灵活调整退休后的收入。

    (二)养老金给付额度调整标准

    为克服通胀率变化对养老金实际购买力的侵蚀,俄罗斯确定了养老金给付额度的调整标准,即通过“指数化”(индексация)方式不断增加养老金。养老金“指数化”的基本含义是养老金给付额与消费价格指数和平均工资水平“挂钩”,即参照消费价格指数和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基本养老金根据物价上涨幅度和工资水平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幅度和调整周期由联邦政府决定。养老保险金调整比例主要由当时的物价水平和工资水平决定,最终也由俄联邦政府确定。养老保险金调整的有关标准为:每季度的物价上涨幅度超过6%时,三个月调整一次,分别从2月1日、5月1日、8月1日和11月1日开始增加;每半年物价上涨幅度超过6%时,六个月调整一次,从8月1日和2月1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