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7年06月 |
一 一流法治城市建设取得新进展
2016年深圳在各领域法治创新推动下,一流法治城市建设取得新进展,法治环境不断得到优化。
(一)立法工作情况
1.立改废释并举精细化立法
201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坚持立改废并举,在立法工作中秉承精细化立法、不求数量注重质量、突出深圳特色的思路,共审议通过法规8项,其中新制定法规3项,分别是《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1项,即《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废止4项,包括《深圳经济特区商品市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深圳市会计条例》。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由市人大常委会主导立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历经两年四审终于在8月由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图1 2016年深圳人大立法情况
与1992年深圳市人大成立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总数相比,最近几年深圳新制定的法规数量明显减少,法规修订和废止数量则明显增多。据统计,截至2016年9月,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规218项,其中54项已被废止,修订和修正法规共决定155项。与早期每年通过法规问题决定十多项甚至二十多项、制定十多项法规相比,近三年无论是通过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数量,还是新制定法规数量都远低于深圳经济特区取得立法权以来年平均量,而修订法规、废止法规的数量在增多,2016年废止法规多达4项。这主要是当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历年通过的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清理。一方面对历年通过的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决定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同时发现一些实施时间较长、与国家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不一致或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已不相适应的法规,予以废止。
表1 2014~2016年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规情况
根据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的要求,2016年,深圳对2001年制定的《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再次进行了修订[1],进一步完善了深圳的立法体制,建立并完善了立法项目委托、立法咨询专家管理、基层立法联系点等一系列立法配套制度,以保障人大更好地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
2.更加注重立法认证调研
在具体立法工作中,2016年深圳立法部门更加注重立法的论证调研,找准立法的“痛点”、重点,多策并举提高立法质量,主动探索通过互联网增加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聘请了37名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律专家、语言专家,以及经济管理、企业金融、环境卫生、交通工程、电子通信等领域专家以供立法咨询,为科学立法提供智力支持;继续增加立法联系点,在腾讯、华为、中兴、招商银行等9家有代表性的企业[2]设立立法联系点,并确定今后立法将通过设在企业的立法联系点直接听取企业对市人大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选取涉及市民切身利益的法规,积极与人民政协开展立法协商。
3.加强人大执法检查和法规实施情况检查
2016年深圳市人大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和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开展了《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的执法检查,跟进了2015年开展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执法检查的整改监督工作,开展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实施情况的工作检查,组织召开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情况调研座谈会[3]。
4.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政府立法
2016年深圳市政府通过规章3项,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办法(试行)》《深圳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深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规章2项,包括《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废止规章6项,包括1993年制定的《深圳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监察暂行规定》和《深圳市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出境中违纪处分暂行规定》、1994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6年制定的《深圳市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