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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法定机构立法研究报告

    作者:瓮洪洪 出版时间:2017年06月
    摘要:

    2007年以来,深圳借鉴国内香港地区和国外新加坡的经验,为法定机构探索事业单位改革提供公共服务的新路径。本文回顾了深圳10年来法定机构探索的历程,分析了法定机构立法和运行状况。同时,针对深圳法定机构立法存在的问题,本文结合发展形势和实际需要,就法定机构立法的思路、框架和重点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

    21世纪以来,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出现新的变化,社会公众对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各界对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也不断提高。为了应对这一变化,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深圳市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于2006年开始系统推进法定机构试点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产生了初步成效。

    一 深圳法定机构改革发展回顾

    (一)深圳法定机构的产生

    法定机构是政府部门以外的通过立法设定的提供公共管理或公共服务的机构,主要见之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新加坡及中国香港地区。法定机构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吸引社会人士参与公共治理,有效提高了公共服务供给,减缓了政府压力,完善了公共治理体系,提高了公共治理能力。

    2006年,在借鉴国内香港地区和国外新加坡法定机构经验的基础上,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1],明确提出“创立法定机构组织管理模式。对某些特殊行业或领域中兼具政府、事业和企业多重角色的事业单位,以特定立法的方式,合理界定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明确其法律地位、职责任务、人员配备、治理结构,规范其财务管理,建立政府依法管理监督,单位依法运作,有别于传统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确保其公共目标的实现。”2007年10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七项专项改革方案,其中第一项改革方案即《关于推行法定机构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推行法定机构的先行者。

    为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意见》采取试点先行的策略,确定市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市公证处、市仲裁委员会、市房地产估价中心及检测机构等单位为试点,先行推进,逐步积累经验,逐渐推开。但从2007年推行试点单位至今,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共有10家单位被纳入试点。其中,6家单位属于新设事业单位被纳入试点,具体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南方科技大学、市规划国土发展研究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深圳国家高技术产业创新中心;4家单位属于原有事业单位纳入法定机构试点,具体为: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深圳公证处、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这些法定机构有的从事公共管理,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有的从事公共服务,如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深圳公证处。

    (二)深圳法定机构运作情况

    以目前法定机构立法所处阶段不同,10家法定机构试点可以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已通过立法并正式挂牌运作的法定机构,共有4家,分别是南方科技大学、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国际仲裁院以及深圳市公证处;另一类是尚处于立法草拟或论证阶段的其余6家法定机构。

    1.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情况

    该局系深圳第一家法定机构[2]。2010年2月21日正式下发的《关于成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的通知》,明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的性质为市政府直属派出机构,依照法定机构模式运作,按照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实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化模式运作。2011年,《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明确规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具体负责前海合作区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招商引资、制度创新、综合协调等工作”,同时,对其治理结构、监督等事项做了框架性、原则性规定。2011年10月8日正式施行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对条例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具有相对独立的财政管理权,实行企业化、市场化的用人制度,可以自主决定机构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标准,可以从香港或者国外专业人士中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2.南方科技大学情况

    2007年,深圳决定筹建南方科技大学。2011年7月1日,《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施行。2012年4月16日,教育部同意建立南方科技大学(简称“南科大”)。南科大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南科大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包括政府代表、南科大校长及管理团队代表、教职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