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皮书数据库!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更多>> 课题组动态
更多>> 皮书作者
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聚合多元社会力量,构建社区人民调解新模式——以坪山区六联社区“阳光调解”为案例

    作者:叶华明 梁定坤 曾书萍 出版时间:2017年06月
    摘要:

    经济社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然而,传统人民调解模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探索人民调解新模式刻不容缓。坪山区六联社区打造了社区工作站、首席调解员、义务调解员和社会组织协同参与人民调解的“阳光调解”模式,整合了各方资源,发挥了社会组织的优势,引入了社区公众参与,实现了由传统的单中心治理向多中心治理转变。

    “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期。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也明确指出要“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认真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创新人民调解模式成了必然要求。

    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经济社会结构快速转型,传统的“单位制”社区逐渐演化“社会制”社区,社区的居民结构趋向复杂化。正是在这样复杂的社会背景下,社会矛盾越发尖锐。传统的单中心治理已无法满足社区治理的需要。单中心的社会治理,容易导致政府负担过重、职能不明、边界不清。从政府职能转变的视角看,“小政府、大社会”是政府深化改革的方向,政府应当将“管不好、管不了、不好管”的事情交由社会承担,由单中心的治理模式向多中心治理转变。多中心的社会治理模式强调分权,行为主体既能追求自己的利益,又能相互协调合作。奥斯特罗姆认为,多样化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遏制集体行动中的机会主义,实现公共利益的可持续发展。[1]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若想推动社区治理体制的治道变革,需要引入社会组织、企业、社工机构、公众等社会力量,分解政府服务和管理基层社区的权力与职能,分担政府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压力。

    社会力量是协同政府进行社区治理的有生力量,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承接主体。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人民调解工作,鼓励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人民调解服务,不仅是构建社区人民调解模式的创新举措,也是推动社会治理体制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转变的有效方案。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深圳充分发挥了政策优势,不断创新调解模式,引入企业、社会组织、社工机构、公众等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人民调解,推进社区治理多元化,发挥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职能的功能,充当邻里关系的润滑剂和社区矛盾的调节阀。坪山区作为深圳“东进战略”主阵地,在社会管理与社会建设方面做出了诸多的创新。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领域,坪山区的六联社区在人民调解模式上迈出了新的一步,可谓社会力量参与社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经典案例。

    一 传统人民调解模式存在诸多先天不足,难以满足当前城市社区矛盾的调解需求

    从文化传统来看,人们调解机制产生的文化基础是“以和为贵”的儒家传统文化,它是一种基层群众准司法性的纠纷解决机制,这种机制在我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传统的人民调解机制依赖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而运行。社区人民调解的方式通常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社区居民纠纷,调解居民矛盾。通常而言,人民调解的范围主要是公民之间的纠纷,包括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之间的纠纷。而且,人民调解通常是要在自愿的原则下进行。从理论上看,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群众性,但是在我国传统的人民调解实践中,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常是在行政指导下运行和发展的。总体而言,传统社区人民调解模式有如下不足。

    (一)传统社区人民调解带有“行政色彩”,缺乏自治

    虽然从性质上来看,传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群众自治组织,但是在单中心的治理模式下,人民调解委员会通常需要在行政指导下运行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通常需要承担部分行政职能。而且,通常而言,人们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通常会受到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由此看来,居(村)民委员会所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但是,这种具有行政色彩的人民调解机制越来越不适应公众需求。理论上而言,单中心的治理模式已经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社会呼唤多中心的治理,社区居民渴望更多地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正如盖伊·彼得斯所言,参与的结构意义在于,建立许多新的结构,以弥补传统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结构性的不足。[2]虽然传统的社区调解模式仍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