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7年08月 |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为了更好地鼓励优质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加快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步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5年6月联合印发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主动顺应汽车产业电动化趋势和产业发展新形势,对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实施独立于传统燃油汽车投资项目的管理。
一 政策要点解析
我国汽车产销规模已连续8年居世界首位,已完成“大干快上”、从无到有的初级阶段,而且随着汽车市场发展速度放缓,汽车行业出现结构性产能过剩问题,应进一步引导产业由量向质转变。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质量的最主要标志是自主研发、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掌握能力,《规定》以汽车投资项目为抓手,对企业研发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均提出较高要求,将有力引导优质企业投入,加快推动我国向新能源汽车强国迈进。
(一)基本要求解析
为了更好地鼓励优质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汽车领域、加快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步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这一政策是对我国2004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补充和完善(见表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行业外企业与有整车生产资质的企业以平等竞争的机会,在纯电动乘用车领域形成新的更加开放的竞争格局。
表1 投资项目要求对比
1.取消投资规模要求,重视研发创新能力
新能源汽车行业竞争是全球汽车产业新一轮的长期竞赛,不能只在乎一朝一夕或一两年的数据,要做好长期努力的准备。新能源汽车行业作为初创不久的产业,研发体系和市场环境都有待进一步完善,投资新能源汽车的企业面临着较高产品成本和较小市场需求的双重风险,取消投资规模和总额限制有利于降低企业投资风险、发挥投资主体主观能动性,可以更好地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主体作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协调有序发展。另外,为了进一步鼓励技术进步、提升产业竞争力,《规定》对投资主体的正向研发能力、核心技术掌握能力、样车性能和销售及售后责任提出更加具体和严格的要求。一是作为生产企业必须要有完整的生产体系,二是承担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三是样车研发和试制能力需要达到《规定》要求的程度等,这就从另外的角度要求新建项目建设规模与投资规模相协调。
2.规定产品范围,禁止新建企业生产传统燃油汽车
从政策制定初衷来看,是为了将纯电动乘用车投资管理与传统燃油汽车投资管理独立开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新能源汽车,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为预防个别企业以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的名义钻空子生产传统燃油汽车,《规定》明确要求新建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乘用车。另外,也充分考虑到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现有传统汽车企业发展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有限。虽然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规模快速扩大,但由于基数较小,年销量仍然很低。一些传统燃油汽车发展较好、技术储备充足的企业一直把发展重点放在技术成熟和盈利较多的传统燃油车领域,而对目前市场规模仍较小的新能源汽车积极性不高,产品研发和投放严重滞后。第二,我国传统燃油汽车已出现结构性产能过剩问题,应进一步限制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转型生产传统燃油车增加其产能。2015年,37家主要汽车企业(集团)(当年产量占全行业98%以上)的整车产能总计为3122万辆,产能利用率为77%。其中,乘用车产能利用率为81%,产能利用较为充分;商用车产能利用率仅为52%,存在明显过剩。如果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转型生产传统燃油汽车将加剧结构性产能过剩问题。
3.设定产品有效期,促进产品技术进步
企业是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主体,而产品性能及市场占有率则是竞争力的最好体现,为引导企业和产品技术进步,《规定》制定了严格的企业和产品退出机制。根据《规定》,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有效期3年,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新能源汽车正处于技术快速发展时期,研发创新、产业升级、新技术应用等问题将在短时间内迅速涌现,技术研发停滞不前的企业、技术性能提升缓慢的产品都将被市场淘汰。产品3年有效期将有力引导企业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