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2年03月 |
在当前不利的经济形势下,北京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全面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继续致力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在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下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待遇按时发放,社会保障待遇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动而调整,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平稳,全市社会保障事业实现了新的跨越式发展。
一 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制度全覆盖
2011年,北京市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为契机,以制度全覆盖为目标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社会保障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律,《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2010年启动企业职工跨省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基础上,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精神,2011年5月,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120号)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127号),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异地转移到北京市的外埠户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在北京市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本市养老和医疗待遇。[1]2011年7月7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落实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法发〔2011〕196号)。该通知主要包括如下重要内容:第一,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之外,其他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此,北京市将逐步实现“五项”社会保险的制度和人群全覆盖。第二,社保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增强。在京务工的农民工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同等保险待遇。第三,社保待遇进一步提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其生育医疗待遇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支付病残津贴;被保险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遗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下一步,北京市将抓紧制定落实《社会保险法》的具体配套措施和操作规定,确保该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2011年1月1日,《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实施。2007年,北京市对城镇居民中无医疗保障的老年人、学生儿童(“一老一小”)建立了大病医疗保险制度;2008年,对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包括残疾人员)建立了大病医疗保险制度;2009年,又建立了“一老”门诊报销制度。但是,上述面对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存在“一小”和无业居民只能报销住院费用而不能报销门诊费用,“一老”的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较低等问题,同时在基金管理和经办管理上也不统一。根据今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包括“一老一小”和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在内的150万城镇居民享受门诊报销待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样领取社保卡实现持卡就医即时结算,并实现门诊报销统一、财政补助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为下一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创造了良好条件。
二 持续推进扩面参保,努力实现人群全覆盖
近年来,北京市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