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年05月 |
目前,全球开始进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期,但随着世界经济摩擦、文化博弈、宗教冲突、种族歧视、民族矛盾、全球贫富差距等问题的积累和深化发展,引发了全球性的持续金融危机,世界进入到突发公共事件(甚至战争)的凸显期和高危期。引起全球学者对公共事件的高度关注,其研究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达到一个高潮,其中特别是对公共事件的预警、防止和危机管理的研究更是成果丰硕,但在众多的研究中较多侧重于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原因的研究,而缺乏对公共事件的比较研究和统计规律性的研究。本文试图通过对近年来,几大区域性突发旅游事件的影响进行对比研究,发现其规律及如何利用这些规律来规避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甚至如何把“危险和威胁”转化为“机遇”,推进改革,完善制度,建立预防、监测、处置和利用的一体化体系,从而维护区域旅游市场的稳定,实现国际区域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一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
由于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政府,所以关注突发公共事件更多的是政府,其官方的定义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认为突发公共事件的构成包括了“突然爆发、难以预料、必然原因、严重后果、需紧急处理”等五大要素。2006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其中,分级标准中一条共性的、最重要的标准是人员伤亡,死亡30人以上为特别重大,10人至30人为重大,3人至10人为较大,1人至3人为一般。中国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界定、类型划分和事件定级为提高各级政府的安全意识、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具体到旅游领域,一般来说,突发公共事件几乎都直接或间接与当地的旅游业,特别是与旅游市场相关,甚至波及周边区域。因此,广义的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其实就是对旅游业产生影响的所有突发公共事件,比如,SARS虽然是一个卫生公共事件,但无疑对旅游业是致命的伤害;而狭义的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则是指在旅游业内发生的公共事件,比如,香港游客人质事件、美国的中国游客大巴翻车事件等。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涵盖了我国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定义的四种类型和四个级别,全国各地一般都要求制定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对于旅游公共事件所导致的安全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则是发布旅游预警。我国正在修订中的《旅游者安全保障办法》,建立了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并对应发布红、橙、黄、蓝四色预警信息。与此同时,国家旅游局每年都会定期发布全国各地突发旅游公共公共事件年报信息,建立了行业通报机制。(见表1)
表1 2008~2009年中国突发旅游公共事件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本质上是一种“小概率”事件。《黑天鹅》(The Black Swan:The impact of the highly improbable)对小概率事件有较为详细的描述,在发现澳大利亚的黑天鹅之前,欧洲人认为天鹅都是白色的,“黑天鹅”被用来指不可能存在的事物,意即小概率事件。但小概率事件包含了丰富的安全信息,是旅游发展过程中各种矛盾过渡积累而爆发的结果,其预警作用显著。因此,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就事件本身来说,其发生是“偶然的”,但只要安全隐患存在,区域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发生是必然的。
二 “下半年”现象和承诺行动
最近五年来,区域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现象就是“下半年”现象和政府或决策者的承诺行动。
(一)“下半年”现象
通过对最近比较大的区域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尤其是社会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对比和简单归纳研究,我们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这些事件几乎都发生在下半年,不妨把其称之为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下半年”现象(见表2)。甚至这一结论可以推广到其他类型的社会性公共事件,比如,自“9·11”事件以来,全球20件重大恐怖事件中有18件,也就是90%,发生在下半年。再往前推,1988年的洛比克空难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