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时间:2012年07月 |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已将其确定为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载体。根据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村民委员会每三年换届选举一次,其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2010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村组法》作出了最新修订。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方面,新的法律修订在选举委员会、选民登记、委托投票等多个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从2011年初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这次法律修订之后的第一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为了具体了解法律修改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实际进程,我们在2011年4月至5月间,对山东省泰安市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进行了实地调研和现场观察。
在山东泰安市,我们选择了其下辖的县级市新泰市R镇的三个村作为观察点。[1]我们的这次选举观察包括从选前准备开始,到选举委员会的推选,再到预选和正式投票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全过程。通过这次观察,我们希望考察新修订的《村组法》在基层的实施状况,以及法律修订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所带来的实际影响。
一 三个村的基本情况
我们进行观察的三个村均位于新泰市的R镇,分别是T村、Z村和Y村。对这三个村的选择,是依据课题组事前提出的多角度观察、考察不同类型村庄的要求,然后由新泰市和R镇协商后所确定的。根据镇里几位主要领导的介绍,这三个村分别代表了在基层自治方面的“好中差”三种类型。具体来说,T是“好村”,Z是“中村”,Y则是所谓的“差村”。镇里对这三个村有这样不同的评价,其主要依据是基层政府在“村里的各项工作是否好开展”。在这方面,一个决定性因素在于村里是否“人心齐,不乱”。反映到村民委员会选举上,这一因素当然会影响到换届是否能够顺利进行。[2]就本研究而言,基层干部的这一评价及其表述方式都非常具有启发意义。我们认为,基层干部口中的“好中差”,如果换成学术化的表述,应该是指各村以家族、姓氏和利益分化等为代表的社会权力结构的稳定程度,以及受此影响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竞争程度。这一初步判断将作为本研究的一个基本假设和观察视角。
就这几个村的具体情况而言,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各村的社会经济状况
在三个村的基本社会经济状况方面,根据镇民政局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一些主要数据如下(见表1)。[3]
表1 三个村的主要社会经济数据
表1列出的数据表明,从村庄的土地和人口规模上说,Y村明显是一个较大的村。而三个村从经济状况来比较也是很不相同的。除了Z村主要依靠农业种植业外,T村和Y村都有较强的非农产业。根据镇里干部的介绍,Z村的面积较小,大多数人家以农耕种植为主业,但是村里的很多青壮年都出外打工,留守村里的主要以老年人和小孩为主。T村距离镇上比较近,地理位置更为优越。因为村庄位于采煤区域,村里的耕地多被毗邻的煤矿所征用。很多村民也被矿上招工,更有不少村民做起了贩煤的生意。Y村则是个半山地村,人口多,但耕地也不少。随着新泰市近年来进行山区的旅游开发,市政府征用了Y村很多的土地和山林。伴随着旅游开发,市旅游局还投资对该村进行了社区化改造(即通常所说的“农民上楼”)。目前,这一农村社区建设仍然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当中。[4]
(二)村里的社会权力结构[5]
在选举规则和某些外部因素的影响之外,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村庄长期以来的社会权力结构所决定的。就本次观察而言,这一权力结构主要源于村里的宗族结构和社会经济状况等长期性因素,以及村庄近期发生的重要事件。从这些因素出发来加以比较,我们发现这三个村在社会权力结构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表2 影响村庄社会权力结构的要素
从宗族结构上看,三个村都有着主导性的大宗族或姓氏。而且在大宗族内部,又往往分为若干个支脉。T村以Y、T两姓居多,其中Y姓内部分为两个支脉。Z村基本上是A姓一家独大的局面,内部又分为三大支脉。Y村以Z、X两姓居多,Z姓内部又有三个支脉,X姓内部有两个支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