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9月 |
一 引言
自200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意见》以来,中央又连续七年出台了七个有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1号文件,这些文件分别围绕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等主题展开。这些主题中均涉及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相关的问题,包括“培育农产品营销主体;农产品流通和检验检测设施建设;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建设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发展新型流通业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中注重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通过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尤其要加大支持重点产区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可见,中央一直将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尤其是批发市场建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
尤其是在2010年出台的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统筹制定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规划,支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落实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等扶持政策,发展农产品大市场大流通;支持大型涉农企业投资建设农产品物流设施”等。这说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布局对城乡统筹及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正是基于统筹城乡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之后,通过梳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研究现状,探索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农民收入间的内在机理,运用协整模型对二者之间的作用进行了量化分析,并从农民增收的持续稳定性和农业发展的可持续出发,围绕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布局及转型升级等问题提出了三点建议。
二 研究回顾
批发市场的概念始于日本1923年制定的《中央批发市场法》。我国的批发市场在伴随1984年第一个蔬菜批发市场的建立而形成了工业品和农副产品等多层次批发市场体系之后,由国内贸易部颁发了《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包括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期货市场和零售网点等在内的,以各类批发市场为中心、城乡农贸市场为基础、直销配送和连锁超市为补充,产区、销区、集散地市场相结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并使不同市场之间有机衔接,功能互补,协调联动,保障农产品顺利流通(戴化勇,2009)。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及其与“三农”问题的研究也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主体方面的研究者认为,自农产品批发市场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我国出现后,经历了一个从少到多,从产地市场兴起到产地市场与销地市场并行发展,从民间自发形成到政府推动建设的过程(李泽华,2002)。日本、韩国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中发挥的政府主导作用值得我国借鉴(吴干冰等,2005)。尤其是韩国,明确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功能;政府则应作为建设主体,通过其投资,“跨越”式地实现设施现代化(刘文敏,2004)。我国也可以通过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公益性,并加强对公益功能建设的支持以减少公共支持缺位造成的系列问题(曾寅初,2007)。国内外实践及研究表明,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公益性质已经受到国家的重视,而政府主导的建设主体模式是农产品批发市场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
研究农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及其改造升级方面的学者认为,由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特有的商品集散功能、价格形成功能、信息中心功能、供求平衡功能和综合服务功能,使得其在促进农产品生产、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推动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和流通组织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一种或多种专项农产品系列集中进行现货批量交易的场所,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解决农产品生产的区域性、集中性与农产品消费的广泛性、分散性之间矛盾的有效组织形式。罗必良等(2000)认为,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农产品流通组织体制是一种适宜的组织制度安排,由批发市场投资主体与交易双方所形成的“三方规制结构”适应了交易的特性。而兴建农产品批发市场是缓解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把各类小企业引到农产品批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