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年11月 |
一 背景介绍
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对于本土私募股权基金(PE)的成长与壮大有着直接意义。在国资创投、民营PE、政府引导基金(FOF)的募集案例风起云涌之时,外国私募股权机构(下称“外国PE”)也正努力探索着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的途径。
迄今为止,已有多个外国PE凭借《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下称“《外资创投管理规定》”)[1]成功实现了人民币基金的募集和运作。随着《合伙企业法》[2]配套行政法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3](下称“《合伙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4]的出台及生效,外国PE将逐渐过渡到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模式来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
二 外国PE离岸管理模式
自2006年9月8日国务院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10号文”)之前,外国PE在中国市场通常采用“两头在外,一头在内”模式进行投资和管理,即募集资金、项目投资和获利退出在境外,投资管理在境内。其具体做法如图1所示。
图1 外国PE离岸管理模式—结构
(1)外国PE在境内设立管理公司代表处,负责寻找境内优质项目;
(2)外国PE要求境内公司搭建境外架构并投资其境外控股公司;
(3)外国PE通过代表处管理境外控股公司在境内的全资子公司(WFOE)及其他相关公司和资产;
(4)境外控股公司实现海外上市,同时外国PE在海外资本市场实现退出。
三 外国PE募集设立人民币基金的模式
(一)纯人民币基金模式
《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合伙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直接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仅能由国内法人和自然人担任。外资募集人民币基金需要先由外国PE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普通合伙人(GP)的本土化,再引入国内投资人组建私募股权基金。这类基金是纯人民币基金,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均为国内主体,故其法律地位与国内的民营私募股权基金没有差异。
外国PE拟设立本土有限合伙企业型私募股权基金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要设立本土的中国企业法人作为普通合伙人(GP),二是要引入本土的投资人即有限合伙人(LP)。(见图2)
图2 纯人民币基金模式—结构
1.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实现普通合伙人的本土化
外商独资企业从法律形态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否成为普通合伙人无禁止性规定,其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据此,目前有部分外国PE根据《外资创投管理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创投企业,也有的仅仅设立了一般性质的外商投资咨询类企业作为本土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当然,设立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普通合伙人(GP)也是外资基金解决普通合伙人(GP)身份本土化的一种选择,但外商独资企业是更为普遍的一种模式。
为吸引境外股权投资资本,鼓励外国投资者设立境内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各地纷纷推出相关政策。以上海浦东新区为例,《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5]、《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管理企业试行办法》[6]等相关规定[7],以管理人员工薪补贴、办公用房补贴等形式给予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政策优惠。但是如果外国PE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不是股权管理类企业,则无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引入本土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LP)
中国的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发展刚刚起步,尚未形成一个成熟的有限合伙人(LP)群体。目前外资基金募集设立的人民币基金已引入的本土有限合伙人(LP)形式包括:政府财政(引导基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富裕的个人投资者和社保基金(养老基金)。银行和保险机构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尚未得到法律许可,证券公司目前已获准,今后必将成为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来源。
3.设立程序创新
无须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可直接申请设立登记。
(二)非法人型中外合作基金(CJV模式)
外国PE在国内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