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年04月 |
2009年夏秋,台湾大学中国大陆研究中心、台湾世新大学社会发展所与中国社会学会劳动社会学专业委员会讨论学术交流与合作事项,决定举办“全球化下的劳工处境与劳动研究——中国大陆、台湾两岸学术研讨会”。2010年9月18~19日,学术研讨会在台北召开。本论文集便是由提交学术研讨会的论文编辑而成。
与会的学者审视了两岸劳动制度的变迁,对劳动政策的变化进行了评估,对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的状况进行了解析,深入探讨了劳工处境和劳工权利问题,对劳工研究进行了回顾与展望。
一
中国大陆与台湾的劳动制度有着非常多的相似,而且都在经历重要的社会变迁。一个共同的路向是,由政府规制型向劳资协商型逐步演进。相关学术研究的彼此参照和借鉴,显得十分有益。
据台湾学者的判断,台湾的劳动制度是政府规制型的,而多年以来在酝酿着向劳资协商型调整。相对于欧美国家,台湾制定了许多攸关劳工权益的法规,以取代工会功能。1958年的《劳工保险条例》规定了详尽的劳工福利,1984年的《劳动基准法》堪称为劳工量身定制的台湾地区的团体协约,绝大多数劳工都赖此而获得基本权益保障。《职工福利金条例》的制定和实施,使工会争取福利的任务也鲜有发挥余地。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法》,不论是调解还是仲裁,政府都是主角且站在第一线。如果说,政府规制型制度在一个政治专制、社会封闭、经济控制的环境中有其存在的理由,在台湾已经进入一个经济高度动态、有大型治理组织、政治逐步民主化的环境下,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进已经应该提上日程。而且政府也在积极推动之中,现实的劳工状况已经显示出实行集体协商制度的紧迫性。
大陆实行的劳动制度也是以政府规制为主的,但已经实施了改革,而进一步的改革已经不容延宕。就立法而言,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早在1994年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简称《劳动法》)所规定,但是一直存在着认识上的歧见和实施上的障碍。在具体劳动社会问题的解决上,大多仍然沿用习惯的思路和办法,即关注利益主体的利益得失。要么是规定社会分化的数量指标,要么是孤立地满足某一阶层的利益要求。这种行政化的做法,要么只能暂时缓解矛盾,要么反而加剧矛盾。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适宜的做法是不同阶层利益主体的得失主要由相互之间的关系决定,建立和健全相关的权利规范、组织规范、程序规范,辅之以政府的宏观调控规范,使政府规制与劳资双方的社会权利和社会合作相协调。2010年春夏连续发生的劳动社会事件表明,为此形成共识以达至集体理性,进而逾越体制性障碍,已经显得相当紧迫。
有与会的台湾学者的研究表明,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政府主导的劳动体制受到许多方面的冲击。一方面,技术变迁的速度加剧,促使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另一方面,低技术劳工在重构的过程中成了弱势的一群,导致低技术或是非技术劳工的社会排除。劳动市场的“去管制”不仅仅导致劳动弹性化,也超越劳动市场而影响到福利的供给,如健康照顾、房屋、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等等。政府本身不再能够保证劳动保障法的执行,而且也无法提出有效的社会立法。以青年就业为例,青年是经济重创时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却是景气好转后最后受益的对象。由于各国社会经济福利体制的差异,有些政策施行于甲国时成效卓著,搬到了乙国则未必发生作用。考察台湾相关的政府应对,缺乏对参与者在就业能力、失业周期以及是否为非自愿离职的调查评估,未能审慎筛选补助对象,可能造成资源无法投注到最需要的弱势青年身上,导致资源反而被原本就能找到工作的劳工享用,压缩了弱势失业者的求职空间。表面上仅仅针对一些青年的某些措施,对台湾全体受雇者实际产生了意想不到的副作用。
有与会的大陆学者对工时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的研究表明,国家规制需要相应社会权利基础的建构。就工时制度而言,制造业企业延长劳动时间的现象越来越严重,中国已经被认为是世界上劳动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在近年调查的制造业企业中,没有一家企业能够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国际比较表明,大陆缺少的是工时制度建立和变迁过程中工人和工会的作用。回顾1949年以来工时制度变化的历史,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和政党主导了工时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