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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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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河南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对策探析

    作者:郭少飞 出版时间:2017年07月
    摘要:

    我国虽然在宏观体制、制度措施等层面着力解决执行难,但效果不佳,究其原因,与执行观念错位、案件退出不畅,信息化水平低、技术手段落后,执行规范化不足、制度体系性差,执行措施强制力弱、法律依据不充分,联动单位责任不明、配合度不高等紧密相关。为此,应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健全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提高执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完善执行法律体系,提升执行规范化程度;强化失信惩戒力度,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明确执行联动单位职责,以党纪国法确保履职。

    Abstract:

    Difficult execution is being solved at the level of macroscopical mechanism and system measures in China,but the result is not good. The reason includes wrong executive idea,non-perfect case withdrawal system,low informatization level,outdated technologies,non-standard execution mechanism,incomplete executive law,un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worse cooperation degree of cooperative units. In order to solve the abovesaid problems,we should distinguish the difficult execution and unaffordable execution,consummate the withdrawal system of unaffordable execution,enhance the informatization and intelligence level of execution,improve legal systems and normalization of execution,strengthen punishment for breach of good faith,strictly investigate legal responsibilities,and clarify the duties of cooperative units whose performance are guaranteed by CPC’s disciplines and national laws.

    1999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首次在国家层面提出解决执行难。2013年11月全国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建设现场会召开,最高法院提出“一性两化”工作思路,即“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全力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大力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2016年4月29日,最高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法发〔2016〕10号)提出一系列措施,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对于执行难,国家高度重视,群策群力,但效果不显著。这由多方因素所致,其中举措可操作性差、落实力度弱、规范效力等级低、配套制度不全、联动单位消极等是重要方面。对此,只有从法院实际采取解决执行难的手段、方法或机制出发,分析其弊端与不足,才能提出行之有效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建议。

    一 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

    执行案件按照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区分为执行不能案件与执行难案件。执行不能案件,是指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穷尽执行手段仍无法执行的案件。此类案件至少占执行案件的40%。[1]执行难案件,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诸多原因无法及时全部执行的案件,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其必要性,二者在结果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但本质不同,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客观无力履行义务,与执行部门无关,应属申请执行人自担之风险。实践中,各地法院积极推进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试图分流部分执行案件,但存在一些问题:①社会主体尚未树立二者区分的正确观念,且司法权威有待加强,加剧了退出工作的思想阻力;②执行过程透明度及信息披露程度仍需提升,申请执行人参与执行通道不畅;③退出之后,申请执行人权益保障不力,有关保险、司法救助等不到位;④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法律义务后的破产清算制度落实不到位,尤其自然人破产制度缺失,利益失衡,导致申请执行人不满;⑤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标准、退出程序、恢复执行等制度还不健全。总之,观念上、制度上的诸多问题,导致退出机制效力不彰,应从一些方面予以改进。一是深化对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研究,确定二者区分的合理标准,构建科学的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增强法治宣传力度,提高人们认识水平,树立正确的执行观念。二是为申请执行人设立参与执行通道,改善法院执行案件流程公开系统,扩大公开信息范围,公开全部环节信息,使申请执行人能够及时了解案件进展,与执行法官在线沟通,甚至考虑为其设立与案件退出相关的一定期限内针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功能。三是充实保险、司法救助机制,为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提供帮助;与社会保障部门对接,把符合标准者纳入基本保障体系。四是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衡平保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家庭的利益。对于企业法人,注重与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清算制度的衔接运用,加大破产法实施力度。

    二 执行信息化建设

    以信息技术作为破解执行难的抓手无疑是正确的。当前,最高法院联合多部门构建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避免了过去查人找物部门多、耗时多等问题,大大提高了执行效率。另外,建立了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远程指挥系统、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系统等。在大数据时代,信息化有力地促进了执行工作质量的提升,但当前信息化建设方面仍有不足。实践中,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与相关部门的系统衔接不通畅,有些部门没有接入该系统;信息更新不及时,查询反馈速度慢;虽然系统包括主要财产信息,如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但覆盖面仍不全,诸如税务信息、社保记录、知识产权登记信息、农民产权信息、保险、理财产品等尚未完全纳入。在功能上,实时控制功能不全,网络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