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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追诉的若干问题探讨——以河南省法院的司法实践为研究视角

    作者:赵新河 出版时间:2017年07月
    摘要: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河南省法院依法惩治拒执罪显著提升了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对改善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有直接推动作用。在对拒执罪实行公诉与自诉追诉并行的机制下,自诉追诉的比例会相应上升,因而要着力完善该罪的自诉程序。认定拒执罪,要注意其犯罪主体、犯罪客观要件的立法演变与界定。“拒不执行”的字面意思是“拒绝不执行”或同意执行,而同意执行显然不构成犯罪,且“执行”与“履行”的法律含义有明显区别,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罪名有失准确,建议将该罪名修改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罪”。

    Abstract:

    The judicial statistics states that,court of Henan Province has legally punished the crimes in refusing to fulfill the adjudicates,which markedly improves the efficiency on settling the lawsuits and directly pushes the processes of solving the difficulty and inconvenience in executing,meanwhile it polishes up the executive circumstances. With the mechanism that supports public prosecution and self-prosecution upon the crime of refusing-execution,the proportion of self-prosecution would be raised up,thus,the first priority should be the modification on the progresses of self-prosecution. For the sake of identifying the crime on fulfillment-rejection,the key is how to define the criminal subject and its objective generating-conditions,and what’s more,the evolutions on legislation. The word that ‘unfulfillment-rejection’ literally means ‘refuse to infulfill’ or ‘agree to fulfill’,but it is obvious that ‘agree to fulfill’ is apparently guiltless,besides,‘agree’ and ‘fulfillment’ is far distinctive on nomothetic explaining,hence,the accusation on ‘refusing to infulfill’ loses its accuracy and conciseness to some degree,the optimal suggestion is to convert the call of accusation into the crime upon ‘refusing to fulfill the adjudications’.

    刑罚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没有刑事责任追究这一严厉的强制手段的保障,执行制度的强制性将形同虚设,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下文简称拒执罪)依法惩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论处,是执行工作强制性的基本体现,是强化执行力度的重要抓手。本文拟对一年来河南省法院依法惩治拒执罪的概况及其与案件执结率之间关系进行实证分析,对相关立法的演变进行梳理,对本罪追诉程序与认定方面的问题加以研讨。

    一 河南法院2016年审理拒执罪案件的概况

    根据司法统计数据,在2016年1月17日起开展的“春雷”行动中,在截至2月2日的短短半月时间内,全省法院共拘传、拘留长期外逃“老赖”2397人,审结拒执犯罪案件270件,判处48人。2016年1月至11月,河南省法院系统共审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1044件,其中一审后上诉64起,上诉率为6.1%,远低于河南省同期刑事案件上诉率13.99%。检察院共提起抗诉3起,其中两起因判处并处罚金不当被二审改判,一起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发回重审。所有上诉、抗诉案件中,最终发回重审5件,改判5件。发回重审的5件中,有1件是因为程序问题,4件因为事实不清。改判的5件中只有一件是因为证据不足改判无罪,其余四件在二审过程中全部或部分履行了执行义务,二审法院依法进行了改判。另外,统计数据还显示,河南省今年1月1日至11月30日审结的615件自诉案件中有463件以和解撤诉结案,占75.3%,这些被告人均履行了执行义务,审结的自诉案件中只有133人被判处了刑罚。可见,河南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审判质量值得肯定,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良好。

    二 河南省法院惩治拒执罪与案件执结率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

    2016年以来,河南省法院形成与执行难决战的态势,亮剑出拳,严惩拒执“老赖”,开展了“中秋雷霆”“子夜行动”“凌晨出击”活动,全年判处拒执犯罪分子1244人,5.6万余人迫于压力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载明的义务。[1]

    河南省柘城法院、登封法院、淮阳法院2016年对被执行人实施刑事追诉后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裁定情况的统计数据(见表1)显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执行案件的执结率明显呈正相关关系。

    表1 河南省三个基层法院拒执罪与执行情况统计

    从河南省全省范围看,2016年前三季度,各级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加大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全省法院整体上案件执结率由2015年的不足50%上升到60%以上。凡是执行工作成效显著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都贯彻了“打”字当先、强制开路的原则,营造了不敢赖、赖不起的社会环境与法治氛围,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裁定的情况明显增加。可见,通过依法启动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加大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显著提升了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对促进执行、解决执行难有显著的直接效果。此外,这对那些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有逃避、抗拒执行行为或倾向的被执行人也会产生强大的威慑力,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载明的义务。

    河南省法院追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司法实践充分证明,依法追诉拒执犯罪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基本保障,对改善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这也对构建社会诚信意识和促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三 拒执罪追诉程序的演变与推进拒执罪自诉制度的思考

    (一)追诉程序的法律规定

    《2015司法解释》对拒执罪追诉程序的重要修改是,规定拒执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实行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往拒执犯罪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司法机关管辖,但是,如果犯罪行为发生地与执行法院所在地不一致,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对拒执行为的惩处往往缺乏主动性,不利于对拒执犯罪的追诉。拒执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是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犯罪结果地往往是执行法院所在地,因此,由执行法院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犯罪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追诉程序的推进。

    (二)大力推进拒执罪自诉追诉的思考

    1.通过刑事自诉程序追诉拒执罪的优势

    按照普通公诉程序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协同配合,而公、检、法三家经常会出现对定罪标准认识不统一的情况,制约了对该罪的打击力度,难以发挥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