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7年07月 |
2016年,河南法院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相继开展了“百日执行风暴”“春雷行动”等系列集中执行活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有力地震慑了“老赖”,营造了向“执行难”宣战的高压态势。尤其是在“春雷行动”中,郑州两级法院对“如何破解执行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汇总了一系列典型案例,从中总结出宝贵的经验启示,对下一步挑战执行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The year of 2016 is the first year since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proposed to basically solve the problem of Hard-to-Execute. Two levels of Courts in Zhengzhou took all kinds of practicable specific measures and carried out a series of executing actions such as One-Hundred-Day-Execution-Storm and Spring-Thunder-Action which caused strong actions. We select some typical cases and draw valuable experiences and revelations to provide lessons for our next step of basic solving the Hard-to-Execute.
案例1 河南省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案
本案被执行人作为特殊主体——区人大代表,无视法纪,试图通过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来逃避法律制裁,其企图终将落空。
(一)基本案情
关于河南省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一案,涉案标的1100万元。郑州中院立案执行后,先后查封了置业公司名下的15套房产。因本案牵涉农民工工资,法院高度重视。截至2015年5月,郑州法院已将其中7套房产腾空,并通过淘宝网进行了拍卖,所得价款490万元。之后,因置业公司将被查封的其余房产私下出售,并交于他人居住,造成这些房产无法顺利拍卖。因置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荆某某系惠济区人大代表,暂时无法对其本人采取强制措施,根据相关规定,郑州法院于2016年11月向惠济区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免去荆某某人大代表资格,但至今未收到回函。2016年12月,为逃避打击,荆某某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为其妻马某某。2017年1月24日,郑州法院依法对马某某采取拘留措施。迫于执行压力,1月27日(大年三十),置业公司通过他人向郑州法院转账50万元,并于当天晚上将筹措到的20万元现金交至郑州法院。1月28日(大年初一),于东辉院长慰问执行干警时,亲自将该20万元现金交给申请人李某某,并一再叮嘱其及时发给农民工。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荆某某系郑州市惠济区人大代表,本应模范遵守法纪,但是其为逃避执行,试图通过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达到目的,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下一步,执行法院将依法对荆某某、马某某采取相应司法措施,其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的行为,必将受到制裁。
案例2 郑州市二七区某针织商行申请执行郑州世贸购物中心某服饰商行案
被执行人试图以暴力抗法逃避执行,并宣称自己有艾滋病,宁愿坐牢也不愿还钱,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一)基本案情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103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853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7年1月4日,申请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1月11日,该院对被执行人即经营者韦某某进行依法传唤,在制作询问笔录、签署财产申报令和送达地址确认书时,韦某某均拒绝签字,对执行干警又抓又咬,还撕毁自己的消费清单等凭证,并宣称自己有艾滋病,宁愿坐牢也不愿还钱。
因韦某某抗法情节恶劣,二七法院遂对其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拟按拒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看到执行干警要动真格后,韦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让其家人代为偿还了全部货款,并写下了悔过书。考虑到其已具结悔过并已偿还全部债务,取得了申请人和执行干警的谅解,申请执行人撤回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立案申请,该案得以妥善处理。
(二)典型意义
本案尽管执行标的不大,但是被执行人试图采取暴力抗法手段逃避执行,被执行干警予以坚决打击。执行工作就是要通过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作为被执行人,只有配合法院执行、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才是唯一出路,暴力抗法必将付出代价,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3 吴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被执行人故意隐瞒财产线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基本案情
关于吴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郑黄证执字第00006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二七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2月3日审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61313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梁某某拒不履行。梁某某称其在路边发放传单,没有正式工作,没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但执行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梁某某微信中自2016年2月至2017年1月转账收入约5万元,支出约12万元,存在故意隐瞒财产线索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执行干警迅速固定相关证据,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立案起诉后,梁某某认识到其错误,主动履行17万元,余款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二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梁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