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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光
  男,汉族,1950年2月出生,山东海阳人。1967年11月参加工作,1972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 详情>>
李 扬
  1951年9月出生,籍贯安徽,1981年、1984年、1989年分别于安徽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学... 详情>>
李培林
  男,山东济南人。博士,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所长。《社会... 详情>>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例分析报告(2016)

    作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出版时间:2017年07月
    摘要:

    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案例指导制度的深入实施,案例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实践、规范法官自由裁量、维护司法公正、宣传法制、促进立法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显现。2016年,河南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一步建立完善案例工作制度、机制,抽调调研骨干力量组成课题小组,形成了2016年民事案例分析报告,在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建议的基础上对报告进行了修订完善,并形成最终成果。希望本报告能有助于提升全省案例指导工作水平,并为司法审判和理论研究提供参考。

    Abstract:

    The Case Guidanc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istic Judici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ith the in-dep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Case Guidance System,the functions of exemplary cases are becoming apparent increasingly. These functions includes summarizing experience and guiding the practice in trials,regulating the discretion of the judges,maintaining the judicial justice,propagating the law and promoting the legislation etc. In 2016,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Henan’s Courts further constructed and perfected the working system and mechanism of Exemplary Cases,reassigned research backbone staff to form research group and finally finished the Study Report of Civil Cases(2016)which was also based on the suggestions from many experts and scholars. We hope this report could help improve the working quality in the work of Case Guidance throughout the whole province and provide references for judicial trials and theoretical research.

    一 民事案例编报总体概况

    (一)案例类型分布

    2016年,全省法院共编报典型民事案例529篇,其中各中院编报478篇,省法院各业务庭编报51篇。从案例类型来看,其中诉讼程序39篇,人格权16篇,婚姻家庭、继承23篇,物权25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152篇,知识产权与竞争9篇,劳动争议48篇,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81篇,侵权责任136篇(见图1)。编报的民事案例中,被推荐为优秀案例的42篇,被推荐为备选参考性案例的12篇。

    图1 2016年编报典型民事案例数量及类型统计

    (二)案例编报反映出的共性问题

    一是从案例的类型上看,案例编报的代表性、针对性、前瞻性还有待提高。主要表现为:传统类型案例较多,新类型案例较少;涉及实体的案例较多,涉及程序适用的较少;一审案例较多,二审、再审案例较少;常见的、简单的案例较多,新颖的、复杂的案例较少。有些案例在选题上存在重复编报现象,前几年已有较多编报,但2016年仍有大量涉及这些问题的案例。

    二是从案例的说理上看,部分案例的论证说理不够充分。主要表现为部分案例在裁判理由、案例注解、法官后语等案例编写的精华部分缺乏深入分析,对有些关键疑难问题一笔带过,甚至个别案例存在照搬裁判文书的情况。

    三是从案例的编写主体来看,审编分离现象依然突出。大部分案例由各法院的研究室组织专门从事案例编报的人员编写,相对而言,一线法官编报的案例少之又少。

    四是用民事案件的理念方法编报商事案件案例问题比较突出。2016年民商事案例中,商事案例的数量和类型都较往年有所增加。从案件审理的思维方式角度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一些案例对某些商事问题的论证带有明显的民事思维痕迹,这些问题如果采用商法的原则来处理,逻辑更清晰、说服力更强。这从侧面反映了河南省法院当前的民商事审判在“大民事”格局下,商事思维方式的缺乏导致商事审判理念让位于民事审判理念。

    (三)对策建议

    一是建立重点人才培养机制,增强案例指导工作活力。可考虑在全省三级法院建立青年法官重点案例人才培养机制,注重对一线法官,尤其是青年法官的培养,将学历较高、文字表达水平突出的青年法官作为案例编写人才重点培养对象,进行有规划、系统的培养。

    二是积极探索案例编报工作新方式。加强法院与法学院校之间的学习交流,尝试建立与高校联合研讨案例机制,以弥补法院干警撰写案例理论支持上的不足,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优势互补,通过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促进案例编写和分析工作的提高。

    三是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全程跟踪指导。全省法院研究室要加强与各业务庭之间的沟通、交流,促进审判一线法官提高案例意识,对典型案例保持敏感性。研究室要与审判业务庭室一起挖掘出有价值的重点、疑难案件,加强审理前、审理中、文书撰写和案例编报四个阶段的沟通。业务庭的一线法官在审理重点案件时,研究室人员可以去旁听,参与案情讨论,从中把握案例撰写的重点。

    四是商事案件案例的编报应以商事审判理念为指导,体现商法的思维方式。虽然我国立法素有民商合一的传统,但是客观上,无论民商合一的国家,还是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都有其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性,商事案件也有不同于民事案件的许多地方。商事审判的理念和方法,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和增进企业效益。商事的逐利性在激励个体财富增长的同时,也增进了社会财富,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源动力之一。商事审判应依法鼓励和保护商事主体通过正当交易手段和合法投资途径去获取经济利益。要树立有偿性判断思维,充分注意到理性的商事主体通常不会从事不计成本的经营活动,商事合同当事人对有偿还是无偿没有约定的,一般应推定为有偿;要注意对守约方可得利益的保护,要充分认识到可得利益赔偿并非是使守约方获得了额外的利益,而是对其正常商业利润和利益的保护。第二,尊重和保护营业自由。审判工作中要注意尊重合同效力,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尽可能促成交易;要慎重调整违约金、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注意尊重公司章程的效力和股东内部约定,尊重公司正常的商业判断,避免司法权不恰当介入;要注意维护公司的团体性和稳定性,不轻易否认公司已经成立的行为,不轻易否认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