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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突破制约城市群经济一体化的制度性障碍——基于长三角区域法规政策差异冲突的调查分析
    ——基于长三角区域法规政策差异冲突的调查分析

    作者:易凌 林建原 出版时间:2011年07月
    摘要:经调查,长三角区域法规政策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冲突现象,从一时一地看,某些法规差异似乎也有道理,但是放到长三角城市群整体和区域一体化目标上看却是一种非合作博弈,陷入了“囚徒困境”,对城市群整体乃至各地的经济发展均是不利的,极大地影响了长三角城市群一体化的法治进程。长三角区域法规政策差异冲突已成为制约长三角城市群经济一体化实现的制度性障碍。

    一 调查背景

    当今被称为“世界级群市群”的,一般公认有美国的大纽约区、五大湖区、芝加哥区、大洛杉矶区,日本的大东京区、阪神区、名古屋区,英国的伦敦城市群,韩国的首尔区,德国的鲁尔区和法国的巴黎区等。这些世界级的城市群都是一国的经济增长极,如美国三大城市群的GDP占全美国的67%,日本三大城市群的GDP占全日本的70%以上。但能够被冠之“世界级”并不仅仅是仰仗其超大的经济规模,更有在运行机制、法律制度、发展形态、空间构架上的一系列独到之处。

    世界级城市群通常有着高效的统筹协调机制,协调各方利益,确保实现共赢;有着分工明确的产业协作体系,以发挥城市间的互补性;借助于科学的区域规划,以及相应的协调立法来增强规划的权威性;依靠各城市政府间的联合协商制度和民间自发形成的协调组织。如法国的巴黎城市群,1958年制定了地区规划,1961年成立“地区整顿委员会”,1965年制定“巴黎地区战略规划”,重新制定了一个多中心布局的区域规划,推动法国巴黎—鲁昂—勒阿弗尔城市群逐渐发展起来。英国的伦敦城市群则在1964年创建“大伦敦议会”负责大伦敦区的管理与发展问题,1985年,依据《地方政府法案》由环境部承担战略规划职能,1990年以来,又先后引入了战略规划指引,以维持整个城市群战略规划的协调一致。大东京地区的港口分工明确、各展所长,千叶为原料输入港,横滨专攻对外贸易,东京主营内贸,川崎为企业输送原材料和制成品。北美五大湖区城市群,由芝加哥市长戴利在2002年牵头成立了“五湖联盟”,带动各区市长互换信息、加强合作。如今,“五湖联盟”已成长为一个拥有美国、加拿大两国近50座城市的联合组织,每年会聚一次,就产业竞争、污染治理、气候应对等重大问题协调各方利益,确保各方实现共赢。

    反观长三角城市群发展,虽然长三角各地也形成了一些协作机制,但由于区域立法不统一,产业同构、同质竞争的问题一直长期存在。以往的最大症结就是城市间各自为政、单打独斗,甚至是以邻为壑,尤其是目前长三角各省市间存在的大量法规差异冲突又加剧了这种各自为政,拉大了长三角与世界级城市群之间的距离,这种区域法规差异冲突已构成制约城市群一体化实现的制度性障碍!

    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加强区域城市群经济合作,实现城市群经济一体化,既是实施党中央提出的国家分区域率先实现现代化的需要,也是提升区域城市群乃至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需要。长三角城市群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有活力的地区,其两省一市地理位置相连,文化特征相似,经济发展比较接近,地方立法水平相对较高,经过努力,该区域最有可能率先成为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世界级城市群。从目前来看,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已成为江浙沪三地政府的基本共识,同时也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确定的长三角地区发展的战略定位是: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全球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中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2009年,长三角城市群实现生产总值超过6万亿元,GDP平均增速达11%,城市群整体发展水平居全国同类之首,长三角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许多方面已取得了重要进展。然而,长三角在实现城市群一体化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长三角各地区之间的法规政策差异冲突日益凸显,严重阻碍了长三角城市群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步伐。区域经济一体化必然要求规则制度一体化,而规则制度一体化的关键又在于法制一体化。因此,长三角能否实现法制一体化将成为制约长三角城市群经济一体化实现的关键性因素。同时,长三角法制一体化的成功经验对国内其他区域城市群一体化的发展乃至全国市场规则的统一均可提供成功的法制协调经验。

    为加快长三角城市群一体化的法治进程,我们组织了长三角区域法规政策差异冲突[1]的调研。其调查目的是为了全面了解长三角区域法规政策差异冲突的现状、原因及其消极影响。通过问卷调查,获取信息、发现问题,提出协调的对策,为协调和解决长三角区域立法冲突提供参考依据,为长三角城市群经济一体化的早日实现扫除法制障碍。

    二 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为了掌握第一手资料,较详尽地了解长三角区域法规政策差异冲突的现状,